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众留言”板块消息
请问市级标准技术研究院作为市监局下属唯一专业从事标准化研究的事业单位,承担市级标准化研究、制定工作;但社会团体标准同样可以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请问二者本质的区别是什么,在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中职能是否重复,标准院与社会团体在标准制定工作上本质的区别是什么?社会团体如何更好的利用标准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行业?辛苦老师解答,感谢!
标准技术研究院是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社会团体具备相应条件后,通过注册团体标准组织代号,依法成为可以发布并推动实施团体标准的标准组织。受制于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感召力,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化推动力以及行业领域内的技术专注力,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是省以下社会团体。
素材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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