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这些医药行业新规开始执行,涉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管、特殊药品加强标识管理、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扩大等。
01
5月2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
自2024年10月1日起,所有生产出厂和进口的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必须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上述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02
8月12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根据这一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与此同时,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受品规限制。《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03
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扩大病种保障范围,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全省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戈谢病、结节性硬化症、低磷性佝偻病等9种疾病新增纳入我省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可按规定享受慢特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04
海南省发布公告称,从2024年10月1日起,全省将扩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及支付范围。
具体来看,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前的资金共济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从10月1日起,该账户资金共济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如下:1.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2.已参保近亲属个人负担的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与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长期护理保险费。3.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
05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重点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检查工作制度化要求、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不同检查结果处理方式及协同办理要求等,有利于指导各级药品检查机构强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有利于督促临床试验机构切实维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证试验规范开展,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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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齐鲁晚报消息,从10月1日起,泰安市将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65%(对应门诊统筹药店)。另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高至75%。
自2025年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0元。
此外,泰安市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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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了新增项目的构成、新增项目的要求、新增项目立项程序、 部分特定情况的新增项目政策以及新增项目的监管。《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