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沙坪坝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七批)

文摘   2024-11-14 17:03   重庆  
11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七批),沙坪坝法院审结的张某诉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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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遛狗不栓绳违法,爱犬死亡责任自担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4)渝0106民初2152号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畅
二审案号:(2024)渝01民终6085号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静、李盛刚、张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晚19时许,原告张某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的某小区内遛狗,当遛至距事发现场约300米处一路边平台时,张某见其他业主遛狗未拴犬绳,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自己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任由自己的犬只随处跑动。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段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道路旁有行人且与张某的犬只并行,段某刹车减速,行人也对车辆进行避让,此时张某的犬只突然从车辆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右轮碾压。事发后,张某接到通知赶往现场,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犬只死亡后,张某对其进行了安葬,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抢救费、安葬费等费用。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内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张某本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事发时未超速行驶,综合事发时间、周边环境、犬只大小、犬只所在位置等因素判断,段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自行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营造文明、和谐养犬氛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文明养犬不仅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中应尊重的社会公德,亦是公民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养宠人士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精神慰藉与心灵愉悦的同时,也应注意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与注意义务,避免宠物自身以及他人受到伤害。本案中,张某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乱跑,致使犬只遭受意外事故死亡。人民法院综合审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段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对张某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予以了否定评价,为社会中不文明养犬行为敲响了警钟,对营造依法文明养犬,共建和谐家园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指引意义。案件生效后,市人大代表参与了以本案为示范案例的“牵好文明绳,养犬不掉链”法治宣传,并被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新重庆”等主流媒体先后进行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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