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坪坝法院向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丁某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依法对丁某处以1000元罚款。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3日,丁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尹某驾驶的汽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事发后,丁某将摩托车送至渝中区某摩托车配件厂维修。该摩托车配件厂向丁某出具了《摩托车专用维修单》,维修单载明:“该车于2024年6月24日进厂维修,于2024年7月20日修好出厂。”丁某持该份维修单及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某赔偿车辆停止运营27天的损失费9366元。
诉讼中,立案庭法官刘畅结合两车受损情况及生活经验,依法对受损摩托车6月24日至7月20日期间的上路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发现,该摩托车在上述期间有多次道路行驶记录。庭审中,法官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后,丁某承认摩托车在维修单记载的修理期间并未停运,摩托车事故当天实际进行了维修,半天时间即维修完毕。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丁某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将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挑战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