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公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沙坪坝法院现向社会发布一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负责人廖某强(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路某义(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受路某义任命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红、李某鑫、伍某树担任销售部销售经理。
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该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业务员在沙坪坝区欣阳广场附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发宣传资料、打电话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到办公场地,向客户推销“原作版画类藏品”,并与购买人签订《藏品购销协议书》,以“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年)分期支付购买价格58%至64%折扣现金给予购买人(相当于年化利率36%至42%),期限届满购买人可原价退货”为诱饵开展吸存业务。
截至案发,该公司共计发展集资参与人771人,非法吸收资金43 622 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数额37 057 720元。其中60岁以上的集资参与人641人,占总集资参与人的83.1%,造成损失金额为30 672 926元,占总损失金额的82.8%。
裁判结果
沙坪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赵某红、李某鑫、伍某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假借销售藏品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徐某数额特别巨大,赵某红、李某鑫、伍某树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赵某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以被告人李某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伍某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312 135元、被告人赵某红的违法所得105 662元、被告人李某鑫的违法所得110 958元,连同被告人徐某、赵某红、李某鑫、伍某树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27 310元、扣押在案的现金1 061 603元以及扣押在案的字画、车辆等物依法变卖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行为人往往以高息返利为噱头,在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谎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垂涎”高额的利息时,犯罪分子早已盯上了你的本金,大家一定要抵制诱惑、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来源: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