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杨显华与庞静、林德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静、林德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显华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庞静,女,1984 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白衣阁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8403150525。
未履行金额
截至2024年11月7日的借款本金2495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349.00元,共计336921.00元。
执行依据
(2018)渝 0106 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条件
在本案执行完毕前,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且未在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范围内,使本案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0%支付赏金。
悬赏条件
稿件来源: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