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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咖啡真的靠谱吗?
原告颜某某在网络上看到曹某某售卖减肥咖啡,一直想要瘦身变美的她十分心动,于是添加对方微信。曹某某承诺他售卖的咖啡减肥效果非常好。2024年5月,颜某某2次共向曹某某转账支付3372元购买产品8盒,曹某某通过快递向颜某某交付该减肥产品。颜某某收到货后,连续服用了一个月,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其朋友提醒该产品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证等中文标识,系典型的“三无产品”。颜某某遂联系曹某要求退货并进行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颜某某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曹某某退还货款3372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3372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被告称其本人仅负责代理售卖此款减肥咖啡,对产品的功能、效用不太清楚,了解到减肥产品有市场,便在网络上进行宣传。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一、当场返还颜某某货款3500元,并约定支付颜某某赔偿款3128元。二、颜某某将未使用的产品退还给曹某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消费者因购买产品,受到损害,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卖方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相关文件,“减肥功能”系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故案涉商品属于食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文案:胡康宁
一审:张思思
二审:左娓娓
三审:李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