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湘潭县法院依法裁定认可某食品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公告终止该公司的和解程序,标志着全市首例破产和解案件完美收官。
01
基本案情
该食品公司位于
湘潭县天易示范区内,
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
为自然人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唯一股东,
经营范围为饼干、糕点的制造等。
2024年6月11日
因该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经法院执行不能,依法裁定受理了债权人王某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赴现场了解企业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反复表示欲与债权人和解,且公司尚在有秩序地生产中。为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法官将该意愿转达给破产管理人。在审判长的指导下,承办法官多次与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沟通,对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引导债务人选择合适的债务履行方式以争取债权人的认可。
02
案件审理
在法院与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前股东达成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和前股东作为公司的共同保证人,三方主体分别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提请法院裁定和解。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该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程序后,依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准许了破产管理人申请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申请,债务人自此可以自主管理和经营公司事务。
2024年9月26日,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县法院召开,债权人一致通过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依据草案约定,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清偿率将达100%。
今年以来,湘潭县法院充分运用破产对于市场主体的正向激励作用,对仍有经营意愿和挽救希望的困境企业“网开一面”,在公司发展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下一步,湘潭县法院将继续聚焦主业主责,加强破产审判,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专业化司法保障。
END
文案:张清
一审:张思思
二审:贺伏元
三审:李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