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指为了让客户提前还款,企业给予客户的折让,该折让与销售环节无关,只与该笔应收的支付时间有关。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应收账款的贴现,与销售折让,为了销售更多产品是有区别的。根据《会计准则》现金折让属于财务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的分录并不复杂现金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实收)
财务费用(贴现)
贷:应收账款(应收)
说明:现金折扣属于企业的支出,是企业为了加快资金流转而支付的贴现费用。所以,现金折扣不能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也不能因现金折扣而减少增值税销项税。但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需要以下凭证:
①、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③、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通过现金折扣税前扣除凭证,我们可以看出,现金折扣想要扣除,必须有销售合同作为凭证,如果销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现金折扣,仅凭支付凭证是无法认定为现金折扣。这时发生的现金折扣分为三种情况。
1、以合同约定入账的现金折扣
由于对应收账款没有事先做合同约定,双方现金折让无法入账。客户采取向本企业开具6%的利息发票,将提前支付的应收账款与实际支付款的差额,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则双方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设甲企业为出售方,债权人)
借:银行存款 (实收)
财务费用(差额)
贷:应收账款(应收)
PS:财务费用的入账凭证为,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的利息发票。注: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利息发票,税价全额入账。增值税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乙企业(设乙企业为客户,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应付)
贷:银行存款 (实际支付)
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PS:利息收入属于损益类收入类科目,不能冲财务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要计入收入。
2、单独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的现金折扣
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后,现金折扣的本质发生了改变,这时的现金折扣转变为销售折扣,实际可以视为因其他原因像客户退款。按可变对价进行账务处理。(注:无论是否合同中是否有现金折扣约定,只要开具红字发票,就不能再视为现金折扣,而是销售退款或销售折扣。)
案例:甲企业5月份向乙企业销售货物A,乙企业签订合同时向甲企业付款10万,乙企业当年11月底向甲企业支付尾款20万。(以上款项均不含税)5月份甲企业货物全部交付乙。6月份甲企业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承诺甲企业提前支付货款,只需支付19万,乙企业核算后,认同甲企业方案,提前支付乙企业19万货款,甲企业向乙开具1万元红字发票。(甲乙企业都适用13%增值税税率)列出甲乙企业6月份会计分录:
甲企业
借:银行存款 19万
主营业务收入 1万
贷:应收账款 20.1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万
乙企业
借:应付账款 20.13万
原材料/库存商品 1万
贷:银行存款 1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
PS:对方企业开出红字发票后,乙企业账务为能与甲企业对应,应当冲减货物入库成本。
3、无凭证的现金折扣
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中,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获得客户给予折扣部分的发票凭证。这时的现金折让性质已经变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需要以双方重组协议为入账凭证。现金折让部分双方都计入“投资收益”。分录如下:
债券人
借:银行存款(实收)
投资收益(差额)
贷:应收账款(应收)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
贷: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
如果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时不是以纯金融资产偿还,(偿还包中包括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偿还资产账面价值与应付账款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