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法律工作者,都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天就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做为一名交通事故理赔专业律师,我在26条当中找出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三条,那就是第20、第21、第22条,“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结合之前办案经验,认真解读,既提升自己,也希望对看这短文的你,有所益处。
第二十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解读:
这里面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一部拼装车或者报废车,我也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何避开上述陷阱?报废车好说,因为有行驶证可以判断。那么拼装车怎么来进行判断呢?关键看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否一致,如果VIN存在篡改或与行驶证上的信息不符,那肯定是拼装车,绝对不能买了。万一不小心买到了也绝对不能卖,只能让它立即报废,因为你卖了一旦发生事故,你也要与买受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的解读:
经常有人问我,车辆能不能借出去?借出去有没有风险?我的答复就是:你一定要给车辆上强制险,而且要把车辆借给驾驶证的人去开。
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太大新意,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给车辆上强制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与侵权人共同在强制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受伤的第三者多了一份赔偿保障,同时也彰显强制保险之强制性。
该法的第二款明确了车主在强制险限额之内,不享有向实施侵权的司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这个费用就只能你自己担了。只有在超过强制险部分,视为先行垫付向司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我的解读:
业内把这种情况视为溜车,主要涉及的本车的司机,在下车之后被本车撞上,是否角色转化、角色转换,视为是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享有第三者强制险与商业险的保险赔偿主体?这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机的角色并没有发生转化,离开车辆下去的司机,还是本车司机,没有转换成第三者,不享有第三者保险的赔偿权利,平息了之后这方面的纷争,看似对司机不利,但是实际上符合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宗旨。
但是这条仅限于本车司机,并不包括本车的乘客,乘客在离开车辆之后,如果被本车撞上,那么他的角色已经发生转换,他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享有包括强制险以及第三者商业险在内的所有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