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能否作为正品被假冒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认为,刷单是非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应该纵容该非法行为,刷单者应当为刷单承担责任,所以刷单可以作为正品被侵权的损失计算依据。
也有人认为,刷单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网店为了吸引顾客,在成交数量上予以人为夸大,如果侵权方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的成交量,应当以该实际数量作为被侵权的正品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刷了50单,而实际成交量只有一单,以前者计算损失,显然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个人认为,追求客观真实不仅是刑事法官,也是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唯一目标,在当前经济下行、假冒相对比较普遍的当下,以实际成交来计算被侵权的损失,较为贴近天理国法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