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算不算彩礼?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当缘定一生的男女准备分道扬镳时,曾经给过的戒指要不要退还?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遇到的戒指有大有小,有黄金戒指和钻石戒指。法院的判法也五花八门,有人认为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种赠与,不属彩礼;也有人认为戒指是彩礼的一部分,应当适当退还。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分析上述法条,应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把握戒指是不是属于彩礼的一部分。第一是给付的时间,如果是属于重要的时间点,比如节日啊,生日啊,显然属于增进感情的成份更多一些;第二个就是给付的目的,怎么衡量婚姻买卖和增进感情?个人建议主要看订婚前与后,订婚之前给的戒指,增进感情的成份相对更多;第三是价值,个人认为价值应该是最重要的,不论是时间还是性质,最终还是要以价值作为试金石,价值大,显然就跳出了增进感情界山而落入了彩礼的圈子。那么价值大小,究竟要以多少合适?个人认为3000元。
我的结论是:只要是超过3000元的戒指,不论是在什么条件下给付,都属于彩礼范畴。如果男女两人分道扬镳,收取的一方就应当适当退还。
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理解这个问题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