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均是从事加油站生意,2017年,坐落于湖南某地的加油站,系被告所有,由于当时政策因素不能出租,故双方在2017年4月12日签订了名为合伙,实为租赁的《合伙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经营期限是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4年280万元的租金,向被告支付,并约定第五年第一个月底前再支付剩下2年的租金14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2020年3月,在原告经营期间,加油张的建设用地超出国土审批红线,非法占用酉水河道,被县自然资源局和水利局作出相应的处罚,责令原告必须再2021年3月28日之前,自行拆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租金。
【争议焦点】
加油站对外租赁经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焦点分析】
1、租赁经营加油站模式下,因石油销售企业和社会加油站均具备相应特许经营资质,该租赁行为未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规定,使用证照的行为不属于相关规定禁止的出租、出借证照的行为,不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秩序,故该类租赁合同并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以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为由被认定无效。
北京中院持上述观点。
2、租赁经营加油站模式下,因承租加油站的企业不具备相应特许经营资质,该租赁行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的规定,使用证照的行为属于相关规定禁止的出租、出借证照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和扰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秩序,故该类租赁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应被认定无效。
西安中院持上述观点。
【总结】
承租方如果具备加油站的特种经营资质,那么租赁合同就是有效的;反之,租赁合同就是无效。
【法院判决】
上述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最终,湖南法院也是认定该加油站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来源】
湖南古丈(2 0 2 3 ) 湘 3 1 2 6 ⺠ 初 7 8 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