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021年11月,赵某在斗门区白蕉镇银潭村占用约15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珠海市局于2021年11月30日责令赵某限期改正,但赵某逾期拒不改正。经立案查实,赵某因开挖鱼塘致使约15亩永久基本农田被破坏,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5月,珠海市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赵某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涉案15亩永久基本农田已整改复耕到位。
2022年9月,余某在斗门区斗门镇上洲村占用约122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虾。珠海市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协同属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村委会加强宣传教育,向当事人阐明拒不改正将面临的巨额罚款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2023年9月底,余某对上述约122亩永久基本农田自行整改完毕,恢复了耕作。
2021年4月,杜某在斗门区白蕉镇盖山村占用约4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珠海市局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属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村委会加强宣传教育,向当事人阐明拒不改正将面临的巨额罚款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2023年8月,杜某对上述约46亩永久基本农田自行整改完毕,恢复了耕作。
2021年7月,杨某在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占用约30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珠海市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属地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村委会开展宣传教育,向当事人阐明拒不改正将面临的巨额罚款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2023年4月底,杨某对上述约30亩永久基本农田整改完毕,恢复了耕作。
2013年5月以来,苏某在斗门区白蕉镇新马墩村承包143亩耕地用于种植绿化草皮,新近一批草皮为2023年4月至5月种植。珠海市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苏某未在期限内改正。经鉴定,苏某因种植草皮破坏耕地约150亩,已纳入“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珠海市局遂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苏某意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后,于2023年10月中旬自行铲除了全部草皮,恢复了土地种植条件。
2019年3月以来,冯某在斗门区白蕉镇孖湾村承包地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约16亩用于种植绿化草皮,新近一批草皮为2023年4月种植。珠海市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冯某未在期限内改正。经鉴定,冯某因种植草皮致使约16亩永久基本农田丧失原有的种植条件,珠海市局遂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冯某意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后,于2023年10月中旬自行铲除了全部草皮,恢复了土地种植条件。
2022年3月,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湾区平沙镇平塘社区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上,擅自将已建成的存储室、包装室、仓库、工具房等农业设施改作项目培训室、农产品展销室、办公室、餐厅等非农业用途,并新建永久性建筑物1栋,经鉴定,非农业用途破坏耕地面积1.14亩。2022年11月,珠海市局对该司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司于2023年1月主动拆除了违法建筑物并按水田标准复耕到位。2023年5月,珠海市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司处以破坏面积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共计10.6万元。
2022年1月,珠海市局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农业发展公司共同在斗门区乾务镇乾西村违法占用耕地修建马术场、人工湖及配套设施的行为开展立案。经鉴定,上述两家公司实施非农业建设破坏耕地15.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8亩,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3年10月,珠海市局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珠海市局依法对谢某擅自在斗门区白蕉镇新马墩村占用耕地搭建棚房、蒙古包的行为开展立案。经查,谢某非法占地约2.8亩,搭建的棚房、蒙古包等建构筑物合计占用耕地约0.5亩。2023年6月,谢某主动拆除整改,恢复了土地原状。鉴于谢某搭建的棚房、蒙古包等临时设施占地不大且未严重破坏耕作层,案发后又主动整改到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珠海市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来源:广东自然资源、自然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