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财富   2024-10-10 09:37   吉林  

 


 

20241008日关于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517日,你所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你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

一、事件背景

2023 5 17 日,相关机构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核心问题

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但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存在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的情况。

三、后果影响

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由于法律意见书的不当认定,客观上造成了对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限制。中小股东可能因此无法充分参与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影响了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不准确:这一问题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不准确的表决结果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影响公司后续的决策和发展。

总的来说,这一事件凸显了在公司治理和股东大会运作过程中,法律专业机构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于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3517日,你所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你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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