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份警示函!1份公开谴责

财富   2024-10-11 07:47   吉林  


2024-10-10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监管类型   标题   涉及对象   日期

000000    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魏昌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股东

000000    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孙肖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股东

000000    公开谴责   关于给予汪小清纪律处分的决定    股东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4

关于对魏昌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魏昌伟,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科)原股东。

经查明,魏昌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魏昌伟于10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鑫汇科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26万股股份,并于109日通过二级市场将其受让的全部股份卖出。

魏昌伟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未能遵守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的要求,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4.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魏昌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10 10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3

关于对孙肖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孙肖文,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融软件)原股东。

经查明,孙肖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孙肖文于10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艾融软件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80万股股份,并于109日通过二级市场全部卖出。

孙肖文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未能遵守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的要求,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4.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孙肖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10 10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

关于给予汪小清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小清,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原股东,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融软件)原股东,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股东。

经查明,汪小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汪小清于2024927日至10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信永道、艾融软件、百甲科技等3家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合计受让股份243.9万股;后于930日至109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其受让的华信永道、艾融软件2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及百甲科技的部分股份,合计卖出股份224.9 万股。

汪小清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未能遵守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的要求,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4.1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给予汪小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10 10

 

 

 

 


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经验交流分享,欢迎入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