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批!23家A股公司率先行动,涉及金额超百亿(完整版)

财富   2024-10-21 01:45   广东  

全国首批!23A股公司率先行动,涉及金额超百亿(完整版)

 

20241020日,沪深两市共有23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宣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获得贷款承诺函,计划使用这些贷款资金进行股票回购或增持。这标志着首批回购增持案例正式落地,涉及资金总额超过110亿元。此前,一行一局一会发布了通知,明确了首期3000亿元回购增持再贷款已进入落地阶段,年利率为1.75%,期限为1年,可视情况展期。

这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通过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利用贷款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或股东增持,这是市场首批回购增持贷款案例,意味着政策已从工具创设、制度设计走向实践案例的正式落地。

首批参与回购增持贷款的上市公司涵盖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包括了央企上市公司、大市值行业龙头、指数权重股公司等,体现了对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不区别对待的原则。其中,中国石化、招商蛇口、招商轮船、招商港口、中远海控、中远海发、广电计量、迈为股份、兆易创新等公司参与了回购贷款;中国石化、中国外运、中远海能、中远海特、东芯股份、力诺特玻、玲珑轮胎等公司参与了增持贷款。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而且通过增加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提升了上市公司信心,加大了发展步伐。同时,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对资本市场稳定性的高度重视,以及银行对资本市场情况的快速响应能力的体现。

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可激励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积极回购和增持股票。这一政策工具将为市场注入充足的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同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心,加大发展步伐。

 

12024-10-21威迈斯688612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

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专项贷款达成合作意愿,具体事宜将以签署的后续相关合同为准。

 

22024-10-21东芯股份688110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提供的股票增持贷款), 2024 10 2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2.4 亿元(含)。

 

32024-10-21兆易创新603986兆易创新关于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9 27 日披露《兆易创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7)。公司将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将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补充增加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专项回购贷款2024 10 19 日,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一亿元,该笔借款将专项用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24 10 20 日,公司本次回购已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8,030.74 万元,尚待回购金额不低于 6,969.26 万元且不超过 11,969.26 万元。

 

42024-10-21玲珑轮胎 [601966]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贷款合同》暨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 10 19 日玲珑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合同》,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鉴于玲珑集团的股票增持业务需要,玲珑集团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该项借款将专项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增持。

 

52024-10-21中远海控601919中远海控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 A 股股份数量、金额:拟回购 A 股股份数量总额为 5,000万股至1 亿股,依照 A 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股测算,预计 A股回购金额为 10 亿元~20 亿元,实际使用的回购金额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 回购 A 股股份资金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

 

62024-10-21招商轮船601872招商轮船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获得回购公司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获得其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招行深圳分行将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4,3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借款主体: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300 万元

借款期限:12 个月

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借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担保条件:信用

 

72024-10-21中远海发601866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数量: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数量总额为 4,000 万股至 8,000万股,以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3.59 /股测算,本次回购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14,360 万元-28,720 万元,实际使用的回购金额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3.59 /股(含)(即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82024-10-21中国外运601598关于控股股东获得A股股份增持资金贷款支持的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获得 A 股股份增持资金贷款支持的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或公司)于 2024 10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长航)拟于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A 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的总金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含),但不高于 5 亿元人民币(含);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 7.43 /股(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024 10 18 日,公司收到外运长航《关于增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告知函》。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外运长航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招商银行拟为外运长航提供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专项用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票。因此,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外运长航自有或自筹资金。

 

 

92024-10-21山鹰国际600567关于以专项贷款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关于以专项贷款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 1.69 /股调整为 2.34 /股;将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均含本数)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均含本数);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调整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024 10 2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签订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为公司上述回购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的专项回购借款,借款期限 12 个月。截至 2024 10 18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17,793,7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4 10 18 日)的 4.3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88 /股,最低价为 1.36 /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331,563,169.5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票回购专项借款仅用于支付后续回购交易价款。

 

102024-10-21中远海特600428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10 18 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的通知,拟由中远海运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44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88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资金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贷款及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12024-10-21嘉化能源600273关于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公告

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10 20 日签署《人民币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合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整,资金可分批提取使用;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公司股票回购)。

 

 

122024-10-21中国石化600028中国石化关于获得A股股份回购资金贷款支持暨增加本轮A股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公告

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有关监管部门支持股票回购的政策工具,202410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据此获得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的股份回购,包括但不限于本轮回购。

基于上述变化,本轮回购的资金来源将由“公司自有资金”相应变更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

 

132024-10-21中远海能600026中远海能关于控股股东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中远海运集团提供的专项贷款及中远海运集团自有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 2024 10 18 日向中远海运集团出具《贷款承诺函》,同意为中远海运集团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3.58 亿元,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该笔贷款需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查程序审批、落实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并认可的贷款条件后方能获得批准发放,具体安排由中远海运集团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上述贷款外,本次 A 股股份增持的其余资金为中远海运集团自有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严格确定贷款条件。21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主决策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自担风险,确保商业可持续。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严格管理贷款资金。要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21家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贷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五)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21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21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应及时将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有关信息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再贷款按季度发放。21家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及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21家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三)再贷款质押品要求。21家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

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1017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5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

除上述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调整资金来源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公司于 2024 10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资金来源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公司分别于 2024 9 24 日、2024 10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本次回购拟使 1 用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35.00 /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9 25 日、2024 10 11 日、2024 10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公司 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7)。

截至 2024 10 19 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二、本次调整资金来源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与支持,基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的同时有效推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并提升公司吸引力,在综合考虑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未来资金使用规划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超募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资金”。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

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专项贷款达成合作意愿,具体事宜将以签署的后续相关合同为准。

三、本次调整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调整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及未来资金使用规划,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四、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10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及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五)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88110 证券简称:东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东方恒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提供的股票增持贷款), 2024 10 2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2.4 亿元(含)。

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政策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恒信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

202410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方恒信《关于计划增持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41021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恒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恒信直接持有公司143,213,0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38%

(三)本公告披露之前12个月内,东方恒信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2.4亿元(含)。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票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1021日起6个月内。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本次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拟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提供的股票增持贷款)。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政策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东方恒信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4-090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9 27 日披露《兆易创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7)。公司将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将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补充增加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专项回购贷款2024 10 19 日,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一亿元,该笔借款将专项用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24 10 20 日,公司本次回购已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8,030.74 万元,尚待回购金额不低于 6,969.26 万元且不超过 11,969.26 万元。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4-073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贷款合同》暨增持

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集团”)计划于 2024 8 9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2)。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12024 10 19 日玲珑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合同》,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鉴于玲珑集团的股票增持业务需要,玲珑集团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该项借款将专项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增持。

22024 8 9 日至 2024 10 20 日,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累计增持金额约 40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为 4000 万元,其余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增持专项再贷款)。

2024 8 8 日,公司接到玲珑集团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以及为维护股价稳定和股东利益,计划自2024 8 9 日起(含当日)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现将本次增持计划截至 2024 10 20 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实施进展:

12024 10 19 日玲珑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合同》,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鉴于玲珑集团的股票增持业务需要,玲珑集团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该项借款将专项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增持。

22024 8 9 日至 2024 10 20 日,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11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累计增持金额约 40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为 4000 万元,其余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增持专项再贷款)。

二、本次增持实施后持股变化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玲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75,367,92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9.31%

本次增持实施后,截至 2024 10 20 日,玲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77,487,327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39.46%

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后续计划

玲珑集团将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上述承诺继续推进股票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四)公司将督促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后续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0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2024-044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 A 股股份数量、金额:拟回购 A 股股份数量总额为 5,000万股至1 亿股,依照 A 股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股测算,预计 A股回购金额为 10 亿元~20 亿元,实际使用的回购金额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 回购 A 股股份资金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

● 回购 A 股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 回购 A 股股份价格:A 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股(含)

● 回购 A 股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 A 股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且受限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的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即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最早的日期: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 H 股、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该等回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自查及向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确认,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及回购期间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人员或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 若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10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控以银行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因公司暂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四)项所指情形,不属于可以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回购公司A股股份并注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因减少注册资本的用途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A股股份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债权人。

二、 回购 A 股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 A 股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拟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 A 股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且受限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的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即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最早的日期: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 H 股、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该等回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 A 股股份数量总额为 5,000 万股至 1 亿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9 30 日总股本的 0.31% 0.63%。按回购价格上限每股人民币 20 /股测算,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 亿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及回购总金额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股份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 2024 10 18 日向本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同意为本公司回购 A 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该笔贷款需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查程序审批、落实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并认可的贷款条件后方能获得批准发放,具体安排由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上述贷款外,本次 A 股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下限 5,000 万股和上限 1 亿股测算,根据公司 2024 9 30 日最新的股权结构,预计本次 A 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并未考虑公司 H 股回购情况,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6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671.18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104.82 亿元,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 1,723.50 亿元。按照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上限 1 亿股及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股计算,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4 6 30 日总资产的 0.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95%、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 1.16%。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 A 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和上限分别为 5,000 万股及 1 亿股计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 2024 9 30 日总股本的 0.31% 0.63%,本次回购股份并注销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定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及向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确认,公司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任职前除外),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 10 17 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情况。

若上述人员或股东未来拟实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并将适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董事会授权任一执行董事签署与本次 A 股股份回购方案相关的融资文件并实施融资安排;其他授权事项按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出的一般性授权办理。

三、 回购 A 股股份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不确定性风险

1.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 若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H 股回购安排

除回购A股股份外,公司拟同步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的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回购H股的一般性授权框架下实施H股回购。

上述回购H股安排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相关说明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如果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如《收购守则》所定义,下同)于公司控制或有权控制的投票权(包括公司A股及H股)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其增持公司股份及/或实施上述一般性授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等原因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将引发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收购守则》项下作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按回购A股股份数量上限1亿股及一般性授权下H股股份回购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回购A股股份及一般性授权下的H股股份回购不会导致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公司控制或有权控制的投票权在12个月期间内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不会触发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收购守则》项下作出强制要约义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6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获得回购公司

股份融资支持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并获得其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招行深圳分行将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4,3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2、公司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5 1 日起一年内向境内外银行申请备用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从 2024 5 1 日起至 2024 12 31 日止向境内外银行申请不超过 28.12 亿美元备用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书面授权之人士代表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前述额度及授权范围内。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本次《合作协议》签署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2024 10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回购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协议提供的融资额度将成为本次回购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本公司与招行深圳分行签署《合作协议》,同时招行深圳分行出具《贷款承诺函》,承诺将为公司提供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融资支持。

二、《合作协议》对方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负责人:王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准且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招行深圳分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建民为招商银行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的规定,招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甲方的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条 甲方已向乙方出具《贷款承诺函》,甲方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批准,拟为乙方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4,3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乙方根据资金规划拟使用甲方本条所述贷款的,甲方承诺将在《贷款承诺函》的方案内向乙方提供专项贷款,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单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可以延长。

四、《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

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要求并经招行深圳分行批准,招行深圳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拟为公司的股票回购项目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4,300 万元的贷款额度,主要要素包括:

借款主体: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300 万元

借款期限:12 个月

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借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且不超过市场利率

担保条件:信用

放款条件:

1.具体业务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并符合招商银行按照上述通知制定的贷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2.本笔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符合内外规,将贷款资金汇入借款主体专用证券账户或指定的回购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回购上市公司股票。

五、对公司的影响

《合作协议》的签署并获得《贷款承诺函》可为本公司回购股份提供融资支持。本公司将根据资金规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确定本次回购资金具体来源。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01866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公告编号:2024-038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暨回购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数量: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数量总额为 4,000 万股至 8,000万股,以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3.59 /股测算,本次回购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14,360 万元-28,720 万元,实际使用的回购金额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3.59 /股(含)(即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且受限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的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即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最早的日期: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 H 股、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该等回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除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外,公司拟同步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的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性授权框架下实施 H 股股份回购。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回购期间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新颁布、修订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10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发展以银行专项贷款及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因公司暂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四)项所指情形,不属于可以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给予的一般性授权回购公司A 股股份并注销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司章程》第4.9 条的相关规定,因减少注册资本的用途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 A 股股份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回购 A 股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 A 股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拟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上述回购期限均受限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的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即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最早的日期: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及 H 股、A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该等回购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3.59 /股(含),即不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 2024 10 18 日向本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同意为本公司回购 A 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872 亿元,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该笔贷款需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查程序审批、落实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并认可的贷款条件后方能获得批准发放,具体安排由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上述贷款外,本次 A 股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 A 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4,000 万股和上限 8,000 万股测算,根据公司截至 2024 9 30 日最新的股权结构,预计本次 A 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6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244.9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98.41亿元,货币资金为90.12亿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为0.23%0.96%3.19%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和上限分别为 4,000万股及 8,000 万股计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2024 9 30 日总股本的 0.29% 0.59%,本次回购股份并注销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定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上升,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也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 10 17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根据上述主体的回复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6 个月均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通知债权人。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本次回购股份的授权事项将按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出的一般性授权办理。

三、 H 股回购安排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除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外,公司拟同步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予的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性授权框架下实施 H 股股份回购。

上述回购 H 股安排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新颁布、修订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五、 相关说明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如果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如《收购守则》所定义,下同)于公司控制或有权控制的投票权(包括公司A股及H股)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因其增持公司股份及/或实施上述一般性授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等原因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将引发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收购守则》项下作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按回购 A 股股份数量上限 8,000 万股及一般性授权下 H 股股份回购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及一般性授权下的 H 股股份回购不会导致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公司控制或有权控制的投票权在 12 个月期间内增加 2 个百分点以上,不会触发中远海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于《收购守则》项下作出强制要约义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0

 

 

 

 

证券代码:601598 证券简称:中国外运 公告编号:临 2024-051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获得 A 股股份增持资金贷款支持

的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或公司)于 2024 10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长航)拟于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 A 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的总金额不低于 2.5 亿元人民币(含),但不高于 5 亿元人民币(含);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 7.43 /股(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024 10 18 日,公司收到外运长航《关于增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告知函》。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外运长航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招商银行拟为外运长航提供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专项用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票。因此,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外运长航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股票简称: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 2024-131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 19 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以专项贷款补充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6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 亿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1.70 /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6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2024-071)。

2024 10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 1.69 /股调整为 2.34 /股;将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均含本数)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6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均含本数);将回购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调整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10 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0)。

2024 10 2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签订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为公司上述回购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的专项回购借款,借款期限 12 个月。截至 2024 10 18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17,793,7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截至 2024 10 18 日)的 4.3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1.88 /股,最低价为 1.36 /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331,563,169.5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票回购专项借款仅用于支付后续回购交易价款。

公司将严格按照回购报告书和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回购,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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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4-035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10 18 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的通知,拟由中远海运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本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44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88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增持前,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83,147,3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6%

(三)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增持主体增持情况: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中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升公司价值,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决定实施本次增持。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规模

本次拟增持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44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88亿元。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将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实施增持计划。

(六)本次增持资金来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贷款及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20241018日向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同意为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88亿元,承诺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该笔贷款需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查程序审批、落实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并认可的贷款条件后方能获得批准发放,具体安排由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上述贷款外,本次A股股份增持的其余资金为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七)本次增持主体承诺

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其他风险因素导致增持计划的实施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10 21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24-058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3 29日、2024 4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回购计划”),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335.6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96%,回购成交最高价为 8.25 /股,最低价为 6.73 /股,均价为 7.28 /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21.73 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具体情况

(一)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背景

2024 9 24 日,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协商,创设两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10 18 日,上述三方联合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支持、提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对接,拓宽股票回购资金来源,稳定、提升公司价值。

(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10 20 日签署《人民币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合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整,资金可分批提取使用;股票回购/增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公司股票回购)。

三、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履行的程序

2024 10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签署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通知的相关精神,公司为更好的开展回购股票相关工作,与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好金融贷款工具,推进公司股票回购计划、提升公司价值。上述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度 1 亿元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1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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