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我厅收到关于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林严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你所首席合伙人林严社会保险由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缴纳,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林严在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并领取工资薪金,属于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因你所在获得执业许可时,隐瞒了林严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事实,属于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皖财会〔2024〕1005号
当事人: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孝口街道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 大厦2804室
2024年4月7日,我厅收到关于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林严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你所首席合伙人林严社会保险由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缴纳,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林严在安徽晨阳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并领取工资薪金,属于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因你所在获得执业许可时,隐瞒了林严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事实,属于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你所在我厅下达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撤销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告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我厅将同时办理你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你所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终止执业,并及时向我厅交回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证书。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你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你所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2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准予合肥庐审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7 16:45来源:省财政厅浏览次数:30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我厅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准予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执业证书编号:34010277。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首席合伙人姓名:林严。
五、各合伙人的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林严:340101670034,蒋绍飞:340102010008。
六、注册资本:20万元。
七、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孝口街道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2804室。
安徽省财政厅
024年3月27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申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0 10:45来源:省财政厅浏览次数:152次
我厅于2024年3月19日受理了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执业许可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肥庐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三、首席合伙人姓名:林严。
四、各合伙人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如果发现上述公示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欢迎向我厅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0551-68150196
通信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财政厅会计处
网 址:http://acc.mof.gov.cn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