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重要发文!事关数字贸易

文摘   2024-11-29 19:28   湖北  



数字贸易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和经济新增长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旨在推动数字贸易的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总体要求明确
擘画数字贸易发展蓝图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了数字贸易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下,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核心目标。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创新不仅是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到2029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将稳中有增,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届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也将基本建立,数字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将大幅提升。
到2035年,数字贸易将迈上新的台阶。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提高到50%以上,这意味着数字贸易将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同时,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将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将全面提高。这将为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细分领域与经营主体双轮驱动
激发数字贸易活力
《意见》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提出了多项举措。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通过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将有力提升我国数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通过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将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对外贸易。这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技术贸易中的地位,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要求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制度型开放引领
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了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等举措。通过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将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意见》提出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这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影响力,吸引更多国际优质资源要素聚集。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这将有助于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地位。
完善治理体系
保障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为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同时,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成为重要一环。通过加强与各国在数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意见》强调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通过建立健全数字贸易认证体系,推动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同时,加强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提升数字贸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在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方面,《意见》提出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的开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这将有助于维护全球数字贸易的稳定和安全,为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保障全面加强
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为确保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意见》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等多项组织保障措施。
通过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同时,商务部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在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方面,《意见》提出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这将有助于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技术支撑。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通过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以及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举措,将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深化国际合作
共筑数字贸易新篇章
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成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途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
同时,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平台,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影响力。
《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等多项举措,将为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应用的不断涌现,数字贸易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通过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将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原文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2024年8月17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为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对外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创新为要、安全为基,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深化改革、系统治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二、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

(一)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三)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

(四)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

(五)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八)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推进数字贸易领域交流合作。

四、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九)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十一)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挥各类专业法院法庭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数字贸易发展相关配套文件。

(十四)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十五)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及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加快推动数字产品标识化。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拓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争议解决渠道。

(十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强数字贸易相关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专业素质。发挥数字贸易专家作用,加强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数字贸易相关学科。创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来源:新华社、数据观报道

编审:办公室

数据湖北
湖北省数据局信息公开、服务社会的官方平台。发布权威信息,解读重大政策,提供政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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