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执法?河南一摊贩卖17斤香蕉,被市监局检查不合格罚5.5万!小贩含泪上诉,市监局一审不服。法院这样判了

文化   2024-11-05 00:01   福建  

小贩丁某因售卖不合格香蕉被市监局重罚,一审改判后市监局不服上诉,这背后究竟有什么隐情?最终结果又如何?


01 案情回顾


丁某是驻马店市一名普通的水果摊贩,靠着每天早出晚归的辛苦劳作养活一家老小。


2022年的一天,他早早来到批发市场进货。


"这批香蕉看起来不错,颜色好,价格也合适。"丁某回忆道。他以1.5元/斤的价格买进了17斤香蕉,总共花了25.5元。


谁知道这一天,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突然来到他的摊位前进行抽检。


检查结果显示,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我当时特别慌,这些香蕉都是从正规批发市场买的,我也不懂这些农药含量的事。"丁某说。


得知情况后,丁某立即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了进货单据,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希望已经购买香蕉的顾客能够退货。


然而,市监局仍然对丁某下达了55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这个数字对于一个小摊贩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


"我一年能挣几万块钱就不错了,这下罚款就要我大半年的收入。"丁某眼眶湿润。


走投无路的丁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且在发现问题后,丁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考虑到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00元。


然而,市监局却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认为降低处罚力度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威慑力,于是提起上诉。


"我真的想不通,都已经改判了,他们为什么还要上诉?"丁某无奈地说。


02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本案中:

1. 涉案金额小:仅17斤香蕉,进货价25.5元

2. 无主观故意:丁某不知情且进货渠道正规

3. 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发布召回公告

4. 未造成实际危害:无消费者投诉或受害报告


03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真审理后认为,市监局55000元的处罚决定明显偏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责令丁某缴纳2000元罚款。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说执法部门太过严苛,也有人认为食品安全确实不容忽视。但无论如何,执法既要维护法律威严,也要符合情理。


网友纷纷评论:

"太极端了,这不是把老百姓往绝路上逼吗?"

"法院判得对,处罚要讲究比例原则。"

"希望执法部门既要严格把关,也要考虑实际情况。"


你对这个案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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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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