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离别已是人生最大的痛,却不料还要面对无情的制度壁垒。当亲情碰撞规则,谁来为逝者的心愿护航?
案例回顾:
周老伯和老伴相濡以沫50年,形影不离。
临终前,老伴握着周老伯的手,颤抖着说:"老周啊,我存了100万在银行,密码是我们的结婚纪念日。你一定要好好保重身体..."说完,老伴闭上了眼睛,再也没有睁开。
周老伯悲痛欲绝,但想到要完成老伴的遗愿,强忍着悲伤整理遗物。
他在老伴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份亲笔遗嘱,上面清楚地写着:"我的所有存款全部留给我的丈夫周某。"
抹去眼泪,周老伯拿着遗嘱和结婚证来到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冷冰冰地说:"对不起,您需要出示继承公证书才能取款。"
周老伯急了:"我是她丈夫啊!这是我们的结婚证,还有她的遗嘱!"
工作人员面无表情:"规定就是规定,没有继承公证书不行。"
周老伯心如刀绞,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作为丈夫,拿着遗嘱却无法继承妻子的遗产。
无奈之下,周老伯只好去公证处。
然而,公证处的回答更是让他雪上加霜:"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才能给您出具继承公证书。"
周老伯和老伴膝下无子,唯一的亲人就是老伴的一个远房侄子,十多年没联系了。这下可怎么办?
走投无路的周老伯决定起诉银行和公证处。他颤抖着手写下起诉状:"我和老伴相守一生,她的心愿就是把钱留给我养老。难道法律就不能保护我们这些老年人的权益吗?"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了令人意外的判决:
1. 周老伯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妻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 银行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的做法不合理,应当允许周老伯凭遗嘱和结婚证取款。
3. 公证处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的做法也欠妥,应当根据遗嘱内容出具继承公证书。
法院判决一出,周老伯老泪纵横:"总算还了老伴一个公道!"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周老伯作为配偶,自然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公证法》虽然规定了继承公证的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公证就无法继承。
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银行和公证处过于机械地执行规定,忽视了法律的本质和人性化考量,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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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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