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美国曾经持有 J-1 或者 J-2 签证身份,除了回国完成两年服务期,还可以办理 J1 豁免,然后转为其他签证身份或者取得绿卡。常见的方式是 No Objection,由中国使领馆向美国国务院出具 「不持异议信」。这个一般需要(1)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有合法签证身份,尚未过期;(2)雇主支持办理 H-1B 工作签证,或者(3)申请人已经在办理美国绿卡,有对应的书面证据(比如来自移民局的职业移民 I-140 批准书或收据,或者亲属移民 I-130 批准书或收据)。
如果是国家留学基金委(CSC)公派出国读学位的学生,在 「结清关系」(一般需要按照收到资助的 140% 偿还)以后可以申请 「不持异议信」。如果是公派的访问学者,或者曾经在中国工作过但是没有 「与原单位结清关系」(比如原单位因为工资,住房,或者工作项目等原因不同意放人),那么,就难以取得 「不持异议信」。如果 J-1 签证持有人已经离开美国,那么一般来说他和家属也难以拿到 「不持异议信」。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新未名律所为很多持有 J 签证的客户们成功取得了 J-1 豁免,包括
(1)按照常见的 「不持异议」 方式办理的;
(2)由美国雇主方面出具 IGA(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支持信办理的,不需要 「不持异议信」;
(3)J-1 签证持有人离开美国,曾经持 J-2 签证的配偶(已离婚)或者孩子(已成年)单独办理 J 签证豁免取得批准的,不需要 「不持异议信」;
(4)通过 Extreme Hardship 或者 Fear of Persecution 方式,向美国移民局(USCIS)直接提交 I-612 豁免申请,取得批准,不需要 「不持异议信」。参见下面我们律所最近为客户取得的批准书。
另外,我们还有客户曾经持有 J-1 签证,后来在入境时被拒被遣返(因为此前的孔子学院项目已经被取消,虽然护照上面的 J-1 签证页和 DS-2019 表尚未到期),然后经过我们律所争取,通过 FOIA 方式了解到背景信息,然后提供了解释信,此后又成功取得 H-1B 工作签证返回美国工作的情况。
J 签证的两年服务期规定
从中国用 J-1 和 J-2 签证到美国的访问学者、学生,以及其他交流人士,除了高中学生以外,一般都受到 “Two 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Residence Requirement” 的限制,即需要完成两年回国服务期。这一条规定来自美国移民法的 Section 212(e),覆盖范围包括:接受美国联邦政府或者外国政府资助的 J-1 交流访学人员、来美国做医学交流的一些人员、以及根据国别和专业列在美国国务院 Skills List 上面的访问学者。
对于中国访问学者来说,几乎所有的专业都列在美国国务院的 「Skills List」 上面。因此,不管具体的某位 J-1 和 J-2 签证持有人是否接受过中国或者美国政府部门的资助(公派、公费、或者是自费),一般来说,都需要完成服务期或者办豁免。这里包括曾经拿过 J 签证后来转成其他签证身份比如 F-1 的。不过,如前面提到,用 J-1 签证到美国读高中的中国学生不受这个限制,不需要完成服务期或者办豁免。
如果 J-1 持有人没有办豁免,而是通过回中国居住/工作两年的方法来满足对两年服务期的规定,那么,他的配偶和孩子,如果拿过 J-2 签证,也需要同样完成在本国的两年服务期。换句话说,J-1 签证持有人自己回国住了两年,并不解决配偶和孩子需要回国两年的问题。J-2 签证一般不能自己办豁免。另一方面,如果 J-1 持有人办理了豁免,也就同时解决了 J-2 Dependents(配偶和孩子)的两年服务期问题。
J 签证持有人,在未经豁免以前,可以出境然后在美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F-1、O-1、B-2 等签证(不能在美国境内转身份);但是不能转为 H-1B 工作签证、H-4 签证、以及 L-1 和 L-2 签证。要提交 I-485 绿卡申请,或者取得移民签证,也需要先办理 J-1 豁免。但是提交移民申请的第一步包括职业移民的 I-140 和 PERM 以及亲属移民的 I-130 申请不受影响。我们新未名律所有一些客户是公派的或者 CSC 资助的访问学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办豁免,就是先提交了 NIW I-140 申请,然后在中国等排期并同时完成 J-1 签证的两年服务期,然后在广州领事馆取得基于 NIW 的移民签证,回到美国领取绿卡的。
J-1 豁免的几种方法与注意事项
最常见的 J-1 豁免方式是 「不持异议」(No Objection),申请人需要向本国使领馆提交要求,然后在本国使领馆审核以后,向美国国务院发出 「不持异议」 的说明,由美国国务院向美国移民局建议批准 J-1 豁免(Favorable Recommendation),然后移民局发出豁免批准书。如果是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比如 NIH、NIST、FDA、USDA 等等)做访问学者,那么,在 J-1 豁免批准前,美国国务院还会征求 J-1 申请人工作的联邦政府意见。我们听说的情况是,NIH 对于这类办 J-1 豁免的申请人,要么在内部提供 H-1B 工作签证并且帮助完成 J-1 豁免,要么要求申请人提供在 NIH 以外有 H-1B 工作 Offer 的证明,并且要申请人在 J-1 豁免完成后离开 NIH 去外面这家提供 H-1B 的雇主(比如公司或者大学)那里工作。
除了 「不持异议」 的 J-1 豁免途径以外,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还允许根据 J-1 和 J-2 签证持有人依据 Exceptional Hardship 和 Fear of Persecution 等理由申请豁免,以及通过 Waiver Requests from State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s (Corad 30, 这个一般是对医务人员)和 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ies(一般是对于在联邦政府机构工作并且有特殊贡献或者重要职位的人,比如国家实验室的一些科学家)办理豁免。
对于来自中国的申请人,一般来说,在办理 「不持异议」 豁免时,需要(1)在美国的签证身份尚未过期,或者虽然身份过期但是能够办理绿卡(比如与美国公民结婚);(2)有雇主证明或者其他文件证明个人接下来(在豁免完成以后)能够转为 H-1B 工作签证或者绿卡身份(如果只是上学,一般不能作为办豁免的理由,因为,如前面提到,可以出境转为 F-1 学生签证,不需要办豁免也可以);(3)此前不是 CSC(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的访问学者(派出读学位的在结清关系以后可以办豁免),如果是单位公派或者公费的则需要和原单位结清关系。
参见下面我们的 YouTube 视频。
J-1 豁免详解 https://youtu.be/Ywn0BL08IM8
访问学者申请美国绿卡 https://youtu.be/pm-3Th76Sjo
CSC的J-1豁免, 公派公费留学访问如何申请绿卡 https://youtu.be/50X-SGdltcY
J-1豁免手续和材料回答 https://youtu.be/JlpZ0SOY9II
其他方法办理 J-1 豁免的正反案例
除了通过 「不持异议」 办理 J-1 豁免,也有一些申请人通过 Exceptional Hardship, Fear of Persecution 等理由来办理。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是:如果 USCIS 确认 “departur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impose exceptional hardship upon the foreign national’s U.S. citizen 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pouse or child, or that the foreign national cannot return to the country of his nationality because he would be subject to persecution on account of race, religion, or political opinion”,那么,就可以推荐批准 J-1 豁免。
这里介绍几个移民局公布的案例并加以分析。申请人有来自印度的也有来自中国的访问学者,一般用的是 Exceptional Hardship 的理由,依据是:如果持 J 签证的申请人被迫要离开美国,那么,他/她 的配偶或者孩子等直系亲属(一般是具有美国公民或者绿卡身份的)会面临特别的困境 exceptional hardship。
移民局在收到这类申请以后,首先要看这类直系亲属(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人)是否能够跟 J 签证持有人一起离开美国,到 J 签证持有人的故国去生活,以避免亲属分离。虽然这样做可能会让 J 签证持有人的美国亲属面对医疗资源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等,但是,这些生活中的问题不一定能够达到 exceptional hardship 的程度。
接下来,如果移民局确认让申请人的美国亲属与 J 签证持有人一起离开美国到其他国家去生活是不现实的,也还仍然需要证明,如果 J 签证持有人单独离开了美国,他/她 的美国亲属会遭遇 exceptional hardship (the relative would suffer as the result of having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仅仅提到家庭成员分离是不够的,因为,短时间的分离(J 签证持有人回本国待两年就可以满足服务期的要求)虽然是非正常的,但是也是很多家庭在生活中经历的,本身不足以表明有特别的困境。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一位印度 J-1 访问学者成功地用 exceptional hardship 理由取得了对于 J-1 签证两年服务期的豁免。她提到的理由包括:她是低种姓家庭出身,在美国有孩子出生。如果她带孩子和她一起回印度,孩子会因为种姓而遭受歧视,还会遇到医疗和安全问题;如果孩子自己留在美国,在生活上会没有依靠。另一位印度 J-1 访问学者提到,她已经离婚,此前的配偶不同意她带美国出生的孩子回印度,而如果她离开孩子自己回印度,那么年幼的孩子会受到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极大伤害。她的 J-1 豁免申请也因此得到批准。
反面的例子:一位中国 J-1 签证持有人提出,如果她离开美国,她的丈夫(美国公民)会遇到特别的困难。移民局研究了她的情况,确认她丈夫如果跟随她到中国去的话是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是,移民局指出,她丈夫可以继续留在美国工作,有足够的收入维持生活,不会因为 J-1 签证持有人短期离开(两年)而产生 exceptional hardship,工作和生活虽然受到影响但是还可以应对。因此,J-1 签证持有人以这个理由提交的豁免被拒。反过来,有另一位 J-1 签证持有人提出,她丈夫(美国公民,预备役军人)有过去的心理问题,有看医生的纪录,如果她离开美国,她丈夫就很难独立生活,而且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既无法跟随她一起到中国,也不能短期去中国看望她,这样,就会面临特别困难。她的 J-1 豁免申请得到了批准。
总体来说,如果 J-1 签证持有人有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孩子或者配偶有医疗方面的特别需求(比如说有哮喘,难以忍受空气污染,在美国又需要人陪伴照顾),或者有心理上情感上的特别需求(一般需要有医生证明),或者因为工作和个人原因而特别依赖 J-1 签证持有人,那么,根据 Exceptional Hardship 提交的豁免要求就比较有可能得到批准。如果只是说家庭成员不想分离,想要一直在一起,那么,这个理由一般是不够的。
I-601 豁免申请中的 Extreme Hardship,在移民局做出判断的时候,也有和上面相通的分析。但是,对于 I-601 豁免来说,还要看申请人过去违反移民法造成 inadmissible 的情况是否严重。如我们在本站专栏的其他文章里面提到的,如果是因为过去的党员身份而需要提交 I-601 豁免,(https://gonglue.us/79749)那么,不需要论证 Extreme Hardship,只需要证明申请人不是对美国安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