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企业年金财政补贴政策的实践探索

财富   2024-12-23 18:38   北京  

第365期《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4年12月出版

荐读

企业年金财政补贴政策的

实践探索

文/施文凯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年来,企业年金制度不断发展壮大。但是,企业年金制度所面临的职工覆盖范围偏小和偏窄的问题较为突出。已经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多是央企国企职工,大多数的企业职工,特别是中小微私营企业职工尚未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障作用。在人口老龄化不断严峻的形势下,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企业年金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企业与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后,可分别享受到税前列支与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部分地区积极创新、大胆尝试,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进一步鼓励企业为部分职工率先建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为高质高效地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上海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

上海临港新片区:

财政补贴拓宽筹资渠道

2021年11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试点开展片区人才年金”,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片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驻区企业使用的各类人才,片区可发挥区域优势,统一发起建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在相关政策问答中,进一步提出考虑到各片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不一,参与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各类人才标准,可由各片区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片区给予人才个人账户资金激励,以及根据人才类型设计个人缴费梯度差。


在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指引下,为加快打造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中长期激励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引进人才支持保障,鼓励企业积极吸引、集聚和留住优秀人才,2023年8月,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印发《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是全国首个片区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也是全国较早提供财政补贴政策的企业年金计划之一。


与常规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片区内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满足《办法》中关于人才认定的4项条件之一的职工均可自愿参加,不再设置企业年金计划最低覆盖率的参与门槛,更加凸显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目的。第二,企业缴费采用统一标准,根据参加人员的人才准入分类标准,按照参加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5%、4%、2%设定3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由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至8%自行确定。在《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等约束下,这种政策设计赋予了企业和个人更大的缴费自主权。第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参加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人员选择的缴费标准,对其给予适度的激励资金,资金直接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下的激励资金子账户,激励资金额度设为每人每年2500元、5000元、7500元、10000元4档。这实际上拓展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第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与激励资金及其投资收益,随参加人员在本区域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具体归属比例为:工作年限不满2年归属20%、工作年限满2年归属40%、工作年限满3年归属60%、工作年限满4年归属80%、工作年限满5年归属100%。若职工在归属期内发生了工作单位变更,且新单位也参加了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则职工的归属期可以合并延续计算。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灵活性,降低了职工获得企业和政府为其配套缴费的全部资金的难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补贴减轻缴费负担

为进一步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促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2019年12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鼓励符合“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的国际国内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点给予资金激励,标准不超过单位为人才本人实际缴费的60%,绝对额不超过年人均1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行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现有资金使用结构的方式解决。同时,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础上,建立“尖端人才政府年金”,经企业申请,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术、高技能尖端人才再建立一份企业年金计划,所需资金通过现有人才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并且,允许企业优先为符合企业发展战略需求的核心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在上述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为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人才高地建设,2024年7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年金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建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这是北京市首个片区型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与上海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相似,该计划同样取消了对企业年金计划最低覆盖率的要求,允许企业先行为关键人才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在财政补贴政策方面,符合标准的人才所属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申请人才年金专项补贴。具体来看,人才年金专项补贴标准不超过用人单位为人才本人实际月缴纳企业年金总额的60%;亦城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250元;亦城领军人才、原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工程领军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000元;亦城优秀人才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600元。

完善企业年金

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上海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都采取了通过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及其部分职工加入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做法,但二者在财政补贴政策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第一,在资金补贴方式方面,上海临港新片区采取的是分档定额补贴的方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的是划定补贴上限的方式。第二,在补贴资金性质方面,上海临港新片区鼓励企业及其部分职工加入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方式,是将财政补贴作为激励资金,直接计入职工人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激励资金子账户,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归属给职工个人。因此其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增量型补贴”,实质上成为了除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之外的第4种资金来源渠道,是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增量贡献,有利于账户资金积累规模实现快速增长,但并未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的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先进行缴费、后申请补贴的方式,因此其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减负型补贴”。专项补贴降低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但并未增加企业年金基金总额。


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第二支柱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但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往往限于特定计划、特定时期或者特定人群,而非普惠性的政策优惠。例如,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第二支柱养老金中的中小企业养老金共济制度,日本政府会向新建立年金计划并主动增加缴费的雇主提供短期财政补贴;再如,德国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低收入者提供财政补贴等。


从我国实践看,为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部分地区通过鼓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片区企业为关键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等方式,推动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其中,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先行探索实施了人才企业年金计划,并采取财政补贴政策与之配套。需要说明的是,人才企业年金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年金,主要区别在于不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为全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能力,允许企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且提供了财政补贴政策,增强了企业年金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激励功能。


从发展趋势看,近年来,部分地区为吸引各类人才到当地就业和落户,已经提供了如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工作经费补贴等多种形式的人才补贴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及其部分职工加入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新探索,同样也是财政补贴向人才倾斜的政策目标的体现,并且有效联通了就业和养老等社会问题,有利于体现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益性和吸引留住人才的长期稳定性。未来,各地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人才补贴的支出用途和结构,增加对企业年金尤其是人才企业年金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优化再分配效应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结构调整研究”(项目批准号:24CGL132)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邹萃)

新媒体编辑/金恺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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