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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法释
本汇编整理了国资委官网(http://www.sasac.gov.cn)互动交流-问答选登栏目自2017年以来至2024年5月底各专栏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答复。
问:国有企业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必须是同一个人么?有无相关文件?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是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实践,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相关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提出,“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提出,“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答复时间:2018-01-22)(二)《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适用范围如何界定?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全面打造董事会建设“升级版”。请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适用范围该如何界定?答:规则与公司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衔接,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但对其他央企以及央企所属企业、地方国企也有指导借鉴意义。一方面,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经股东会批准,可以参照规则建设规范董事会;另一方面,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规则精神,推动所属或者所监管企业健全完善董事会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情况不尽相同,董事会建设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层分类指导,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答复时间:2021-09-10)(三)《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问:合理的董事会授权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规则明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同时规范了授权决策行为,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比如,明确企业不得以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公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不得以上述议事机构或者会议机制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其额度,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企业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等。规则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一般采取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总经理召开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答复时间:2021-09-17)(四)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问:请问全资国有企业下属的三级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根据《公司法》要求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公司需要有职工董事,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但贵委答复“ 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也无明确规定。答:《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提出“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十九条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如果三级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配备职工董事。(答复时间:2021-12-20)(五)关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外部董事的认定的问题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中对于“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怎么认定的,比如二级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其中一人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一人在二级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在出资企业的董事就是外部董事,而劳动关系在二级公司的董事成员就不是外部董事?这个“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是指哪些人?答:一、外部董事一般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二、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因此,第十条规定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三、适用于本办法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如未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应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增加外部董事人数。(答复时间:2022-07-25)(六)关于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章程制定的问题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应当适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制订、修改、审核、批准公司章程?答: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不包括各级子企业。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答复时间:2022-07-18)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地方国有企业应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若根据现实业务发展需要,导致国有企业设立下属五级甚至更多级子公司,该类公司确有稳定开展的业务。在不进行股权调整、合并分立、注销等前提下,当前监管是否允许通过管理权上移,如将五级子公司交由二级或三级公司管理,或托管、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压缩管理层级的目的。答:压缩管理层级的目的是解决企业管理层级多、链条长、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地方在推进压缩管理层级工作时,建议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具体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答复时间:2022-07-27)(八)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报批流程的问题问:根据《公司法》第66条、《国有资产法》第32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审批和批准流程不一致,请问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重大变更事项的报批流程应该按照哪个法条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和第34条,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审核和批准流程作出了规定,相关内容并不矛盾冲突。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答复时间:2022-09-21)(九)关于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咨询问: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比如,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了A国有独资公司,该A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B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以此类推,该B公司百分之百出资设立的三级子公司C,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全资公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67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章程、股东权的行使、是否设董事会有特殊规定,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的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此执行。A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不属于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应适用公司法其他一般性规定。实践中,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要求统筹推进。(答复时间:2022-10-08)问: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国有企业商务宴请提出要求,明确了高档酒水的标准,但未对提供香烟作出规定。请问在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接待是否提供可以提供香烟?有无高档香烟的标准?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中的其他活动,应由国有企业集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对确有必要发生的活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管理标准。(答复时间:2022-10-24)问: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答:《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答复时间:2023-01-05)(十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是什么?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损失标准是什么?答: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研判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标准是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办法》考虑中央企业规模、效益等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借鉴部分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和实际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办法》所称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属于出资人责任追究,是出资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企业经营投资领域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对因果关系和有关证据的要求不同,相关处理标准也不同。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答复时间:2018-08-01)(十三)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咨询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监管范围是否涉及地方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对象的中央企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答复时间:2023-02-03)(十四)关于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细则问题的咨询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提到,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文中提到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对损失的界定,有没有相关文件细则能明确认定到底出现何种情况可以算作资产损失?答: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有关规定”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执法工作,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证,国有资产监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37号令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作出规定,目前未出台资产损失认定专门细则。(答复时间:2023-05-05)问:贵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各中央企业,请问:(1)“中央企业”的定义或范围是什么?(2)银保监、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适用这个指引吗?(3)银保监、证监会,以及各地分局管理的民营出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适用吗?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中央企业指的是国资委监管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企业列表可以参考国资委网站“中央企业名录”栏目。(答复时间:2018-11-30)(十六)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咨询问:在中央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时,对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落实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希望得到解答。一、关于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意见。(一)请问“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定义、标准或者列示的清单;央企现行制度内可能有“三重一大”事项清单,“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项;(二)首席合规官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请问“提出明确意见”具体需要采取什么形式?是否指在重大决策事项相关决议文件上签字?(三)是否所有“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三重一大”事项均需要首席合规官提出明确意见。二、关于第二十八条合规考核。各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请问合规考核是否存在明确的考核指标,若无,企业应该参照什么去制定考核所属单位的指标?由于中央企业所处行业、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重大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席合规官对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联合会签、在线审核等多种形式提出明确意见。中央企业对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般由企业按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答复时间:2023-01-12)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个人理解:从第三条看,党内法规不属于合规范畴;第七条表述的意思是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是一个工作要求,而不是将党内法规纳入合规管理。是否正确?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于党内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等在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结合中央企业实际,《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党建等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综上,党内法规属于合规范畴。(答复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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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实务1.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现状调研及建设实施方案;3.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组织与职责调整;4.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流程/机制的升级改造;5.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制度/手册的整合汇编。(三)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实务1.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本质;1.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优化:从合规委员会到合规管理员;2.合规风险三道防线设置: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职责;8.合规管控流程与内控体系的融合:内控流程视角下的合规控制;9.合规管控流程的机制化:如何进行日常的合规管理活动?10.合规、内控、风险管理的协同:体系统筹与措施融合。2024年10月16日-19日(16日全天报到)西安
2024年10月23日-26日(23日全天报到)厦门2024年11月06日-09日(06日全天报到)重庆2024年11月15日-18日(15日全天报到)上海2024年11月26日-29日(26日全天报到)南宁2024年12月04日-07日(04日全天报到)成都2024年12月16日-19日(16日全天报到)北京2024年12月24日-27日(24日全天报到)海口2025年01月07日-10日(07日报到)哈尔滨A:3980元/人(含培训、场地、资料、发票、专家交流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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