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区别。
第一期 仲裁与诉讼
仲裁与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两者有着重大的区别,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节主要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两者都是国家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纠纷,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纠纷,两者都是国家法律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审理方式
处理的纠纷范围
处理纠纷的机构及人员的确定
是否公开审理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协议对诉讼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仲裁裁决对诉讼的影响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讲人:
民二庭涉外团队 杨宝真
【来源:天津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