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豸说法丨仲裁司法审查篇(第六期)

文摘   2024-11-10 17:00   天津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六期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涉外因素的判断)


小提示:仲裁协议约定将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具有涉外因素,即须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约定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不能仅以该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无效。


2.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适用法律(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

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同样可适用。

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审查法院


 

提示:如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为高院或者最高院,由该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院审查。

  

  2.审查范围



附:《纽约公约》第5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主讲人:

民二庭涉外团队 冯怡莹





【来源:天津三中院】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仲裁委员会系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组建的天津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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