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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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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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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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200,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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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意见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供应链金融1号投资协议》。被申请人在协议上加盖印章,申请人在协议上签字,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汇款义务,故该协议成立并实际履行。仲裁庭认为,该协议虽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协议的效力还应当以该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为前提。仲裁庭注意到,其一,对于案涉产品的性质问题。案涉协议的第二条本产品基本情况中约定,“由发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的、受托管方管理,发行方通过上游企业(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通过贸易套利,票据套利业务(不含贴现),资金闲置时,投资但不限于认购银行理财,同业存款,以及低风险金融产品,XX供应链金融1 号投资募集资金禁止一切个人借贷业务”。案涉协议的3.1.1 认购方资格中约定,“认购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认购方仅限于XX会员俱乐部成员,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符合XX会员俱乐部合格投资人标准,且已充分了解《产品说明书》 所揭示的相关风险”。上述约定的内容可以体现出案涉协议约定的产品具有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其二,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范,诸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均以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以及业务内容通过许可、备案登记等方式进行监管,以达防控金融风险之目的。其三,案涉协议履行中的相关事实,也无从体现该产品的合规性。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庭审活动,未能就其协议中产品的合规性进行举证证明。庭审查明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表明协议中约定的产品说明书的存在以及受托管理方履行了募集资金监管等具体职能。据此,仲裁庭认为,案涉协议中的产品为应受监管的金融类业务,庭审查明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表明协议中约定的产品符合相应的合规性要求,故案涉协议应为无效。
2.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意见及理由
(1)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给付投资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裁决意见及理由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协议履行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协议约定的200,000元投资款,在协议无效的情形下,被申请人XX投资公司应向申请人返还协议款本金。故要求被申请人XX投资公司对剩余投资本金200,000元予以返还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申请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金收益10,000元和违约金40,000元的裁决意见及理由
如前所述,当事人之间的投资协议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主张的投资金收益和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的裁决意见及理由
依照《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代理服务费损失且提供相关证据的,仲裁庭可以综合其他仲裁请求支持的情况予以酌情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仲裁庭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酌定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中的6,000元予以支持。
3.关于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负担的裁决意见及理由
仲裁庭认为,根据《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费10,4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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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