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裁决。
第三期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关注的问题
申请主体
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申请期限
六个月
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没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能做出裁定。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裁终局。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讲人:
民二庭涉外团队 路恒
【来源:天津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