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豸说法丨仲裁司法审查篇(第四期)

文摘   2024-10-29 16:47   天津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裁决。

 第四期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裁决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我应该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同样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如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分别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再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但可提起执行监督。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提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讲人:

民三庭执裁团队 韩琳




【来源:天津三中院】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仲裁委员会系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组建的天津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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