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第二期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问题解析
当事人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同样存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亦符合受理时间要求。
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问题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效力异议案件后,被申请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考虑哪些要素?
人民法院会审查以下七方面要素:
小提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对象,只针对仲裁协议或条款,此阶段不对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认定。
主讲人:
民二庭涉外团队 冯怡莹
【来源:天津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