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豸说法丨仲裁司法审查篇(第二期)

文摘   2024-10-20 11:07   天津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中院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优化裁审衔接协作,推进诉讼与仲裁功能互补,营造公正便捷的司法支持环境,有力服务保障天津对外开放。

为此,三中院特开设“小豸说法——仲裁司法审查篇”系列,从仲裁与诉讼衔接入手,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切入点,介绍人民法院如何支持和监督仲裁功能发挥。本期讲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第二期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问题解析

当事人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同样存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亦符合受理时间要求。






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问题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效力异议案件后,被申请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考虑哪些要素?

人民法院会审查以下七方面要素:


小提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对象,只针对仲裁协议或条款,此阶段不对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认定。


主讲人:

民二庭涉外团队 冯怡莹





【来源:天津三中院】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仲裁委员会系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组建的天津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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