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23 17:33   宁夏  

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开展,有效排查化解药品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牢药品安全底线,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现向社会公布中宁县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查处的2例具有一定典型性、代表性案件。


案例1:中宁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5月,在中卫市“两品一械”交叉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对中宁县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口腔科诊室操作台上的材料盒中放置的上海二医张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20314的根管充填剂(双组份)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已过期83天;天津加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701的牙胶尖1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已过期326天;柜子内存放常熟尚齿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12的义齿基托树脂‖型(自凝牙托粉)1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已过期173天;上海新世纪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10410的义齿基托树脂‖型(自凝型液)1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已过期407天。口腔科于2023年5月11日领取根管充填剂(双组份)1盒,于2022年5月30日领取牙胶尖2盒,于2021年6月28日领取义齿基托树脂‖型自凝牙托粉、自凝型液各3瓶。口腔科领取的医疗器械除涉案的4盒(瓶)过期被执法人员查处外,其余均已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4盒(瓶);2、罚款36000元。


案例2:中宁县某化妆品店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一、案情概述

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中宁县某化妆品店销售的3瓶芊嘉牌护发素、1瓶芊嘉牌洗发水、6瓶纽西之谜粉红芦荟清润舒缓凝胶等5种22瓶(个)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共计704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的5种22瓶(个)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2.罚款10000元。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订阅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