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文摘   2024-11-25 17:21   江苏  




新修订的《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近日印发,12月10日起施行。

《办法》通过更新配套费减免政策,优化配套费征收流程,明确缴费核查主体,完善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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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主要特色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办法》对配套费的减免政策、缴费时限、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等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增写了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因区施策等条款。


明确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明确应当补缴类型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违法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确认予以保留的;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建设项目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增加减免配套费项目类型


明确免征配套费的类型:保留了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安全工程、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等减免类型。增加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等项目类型;增写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两类可以免征配套费的条款。

增写了养老机构建设的减免条款,并明确了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




优化配套费的征收程序


在施工许可申报阶段,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能够协助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建设项目,将配套费的申报和缴纳环节由“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调整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由缴纳义务人作出缴费承诺。



调整核查主体和催缴措施


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主体由规划资源部门调整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对于缴纳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不缴纳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征收单位可以采取依法责令限期缴纳的方式。



加强信用监管和因区施策


增写了“缴纳义务人经催缴仍拒绝缴纳配套费、经依法认定构成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监管”内容。

结合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增写了各区、江北新区、经开区可以在缴费申报、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环节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重点解读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配套费的管理、征收的范围、减免政策、催报催缴等内容,多项条款新增或调整。现结合原文条款作详细解读。


配套费管理




配套费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第一条中明确其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条结合实际对配套费的用途作细化表述。

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区分工以及配套费的财政预算管理层级等。


征收标准




第五条明确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外,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列出三项应当补缴配套费的情形。将规划核实阶段需补缴配套费的情形纳入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明确了配套费的缴纳义务人,新增了由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情形。

第七条与第五条相对应,明确了各类型建设项目配套费计费面积的依据。



减免政策




在第一款中保留了原办法中关于可以免征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安全工程;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等。

在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等项目类型;删除了廉租住房的表述。在第一款第四项增加了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

在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增写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两类可以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类型。

在第二款中增写了养老机构建设的减免条款,并明确了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原因是养老机构建设在缴费阶段尚无法确定其建成后属于公益性或营利性,根据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的相关要求,将减免方式确定为先征后返。

在第三款中明确了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免于办理减免手续,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用房的具体项目类型以及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费减免等内容。



缴费时限




第十条对配套费的缴费环节和缴费时限作了调整。

第一款第一项针对施工许可环节可以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情形,将配套费的申报和缴纳环节由缴纳义务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调整为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

第一款第二项针对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无法协助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建设项目,明确了申报和缴纳配套费的时限。项目类型包括:

规划许可变更后建筑面积增加

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告知承诺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二款规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由缴纳义务人作出缴费承诺。

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申报或者在政务服务窗口申报缴纳配套费。第十二条明确了缴纳配套费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明确了征收单位的审核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配套费缴纳后应出具的完费材料。



核查主体




第十五条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主体由规划资源部门调整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配套费返退




第十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配套费返退的情形。

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明确了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采取依法责令限期缴纳的方式。

第十八条为新增条款。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增写了“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监管”内容。





此次修订更好地适配当前配套费征管模式,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素材来源:费用征收中心

照片来源:市建委新闻中心

图文版权: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请注明出处

编辑:李婕         审核:成诚         发布:宁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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