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完整解析版)

政务   2024-10-17 17:20   北京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男为强奸乙女,将购买的“迷魂药”倒入饮料杯给乙喝,乙发现饮料味道不对,遂报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

丙男是快递员,到丁女家送快递,见丁美貌,遂强行按倒并欲发生性关系。丁警告丙会报警。丙害怕,放弃行动。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C

戊知道己喜欢嫖娼,趁己出差,在宾馆房间安装了隐秘涉嫌头,预谋录制己的性爱视频,迫使其出价20万元买断。由于摄像头故障,戊未得逞。戊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

庚男见辛女(11周岁)经常一个人在网吧玩游戏,问其年龄,辛说14岁了。庚判断辛已满14周岁,承诺请辛免费上网10天,要求陪自己玩玩,辛答应。庚带辛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中途,辛告诉庚自己才11周岁,庚即停止与辛发生关系。庚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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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强奸罪。(1)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甲将购买的“迷魂药”倒入饮料杯给乙喝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被乙发现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A项表述错误。

(2)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丙强行摁倒丁并欲发生性关系,由于受到丁的警告,出于害怕而停止犯罪,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戊为敲诈勒索已在宾馆房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行为,由于摄像头出现故障没能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属于犯罪预备。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退的,是犯罪未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2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辛女不满12周岁,虽然庚从辛女自述以及其身高、发育判断辛女应当满14周岁,但是仍然应当认定庚明知对方是幼女。二人发生性关系,庚构成犯罪既遂。因此,D项表述错误。

2.某晚,龙哥、虎哥、豹哥得知熊哥开车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路过本地,相约驾车到市郊国道旁的酒店聚餐。熊哥本想饭后开车走,却被灌醉(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龙哥醉酒(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虎哥饮酒未醉(血液酒精含量40mg/100ml),豹哥未喝酒。饭后,龙哥、虎哥分别驾车到KTV唱歌。路上,龙哥所驾汽车与他人的汽车发生轻微剐蹭,赔偿对方1000元。豹哥将熊哥送到酒店住宿后,看到旁边停着一辆新款跑车未熄火、开着门,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半个小时后将车送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对龙哥应当依照《刑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B

对虎哥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C

对豹哥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盗窃处罚

D

对熊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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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以及危险驾驶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偷开机动车和道路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

(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有严重情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并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的,则应当定性为其他犯罪。龙哥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与他人发生剐蹭,但是情节轻微,不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表述错误。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虎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因此,B项表述正确。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的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构成偷开机动车行为。豹哥偷开他人机动车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行为,属于偷开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C项表述错误。

(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的规定,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熊哥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住宿未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处罚。因此,D项表述错误。


3.肖某将机动车交由甲店美容补漆,约定费用2000元。后下大雨,甲店为防止汽车发动机进水,将肖某的机动车委托条件较好的乙店美容补漆,增加了500元成本。肖某取车时,乙店老板赵某发现肖某汽车的涡轮增压器有毛病,花费百十元就能修好,却告诉肖某严重损坏,维修好需花费2万多元,换新的价格4万元。肖某愿更换新的,与赵某签订合同,约定更换涡轮增压器,将旧的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共支付3.95万元。赵某将拆下的涡轮增压器以3万元的市场价卖掉。肖某听说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了赵某,发现赵某曾经因逃税罪被判处拘役。赵某向办案民警反映,自己与丈夫闹离婚长期分居,3岁的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丈夫明确表示不抚养孩子,请求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肖某和甲店无法就增加的费用负担达成一致,则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和甲店共同负担

B

对赵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

赵某符合逮捕的条件

D

公安机关可以对赵某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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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诈骗罪、逮捕、监视居住。

(l)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A项说法错误。

(2)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赵某在签订涡轮增压器更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掩盖真相,欺骗肖某其涡轮增压器即将报废,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肖某市场价值3万元的涡轮增压器,非法所得达2万元以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故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按诈骗罪处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赵某曾经犯逃税罪,且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予以逮捕。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赵某符合逮捕条件,其虽然有生活不能自理的3岁儿子需要抚养,但是还有其丈夫作为抚养人,所以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4.谷某是甲县人,担任本县某国有企业销售部经理后因业务需要到乙县长驻。其间,谷某认识乙县人庞某,在庞某的引诱下开始吸毒,庞某还教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货款,谷某按照庞某的办法,侵占企业货款10万元。企业得知后,到甲县公安局举报谷某和庞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谷某涉嫌贪污罪,应当由甲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

庞某涉嫌侵占罪,应当由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甲县公安局可以依法对谷某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D

乙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庞某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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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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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贪污罪,监察机关的管辖,公安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

(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谷某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货款10万元,涉嫌贪污罪。庞某教唆谷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国有企业的货款,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谷某是公职人员,涉嫌贪污罪,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庞某虽不是公职人员,但其涉嫌贪污罪,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A、B项说法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甲县公安局虽然收到了关于谷某吸毒行为的举报,但是甲县并非谷某吸毒行为地,甲县公安局无权管辖谷某吸毒行为。因此,C项说法错误。

(3)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庞某与谷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乙县是贪污行为地,乙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对庞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此,D项说法正确。


5.下列关于枪支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某公安局民警关某因执行任务携带枪支至邻市,该市执勤民警成某在对进城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关某未携带持枪证件。成某在核实关某的民警身份后,可予以放行

B

某东北虎园专门从事东北虎保护、研究、观赏工作,向公安机关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批准

C

村民肖某45年前将民兵训练时剩下的200发子弹私藏在家中。今年年初,小偷偷东西时发现子弹并偷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出子弹出处。肖某私藏子弹行为不构成犯罪

D

公安民警房某外出办事时,其装有公务用枪的皮包被鲁某偷走。房某担心受到处分,一直未报告单位。鲁某持无子弹的枪支抢劫,被抓获。房某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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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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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枪支的运输要求,民用枪支的分类,枪支的配备、配置范围,私藏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追诉时效。

(1)枪支管理法第25条第1项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10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某东北虎园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批准。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肖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为继续状态,一直延续至今年案发,其行为构成犯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②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枪支被盗、被抢、被骗与一般的枪支丢失在结果上都是枪支脱离了合法控制,都属于丢失枪支。房某枪支被盗后未上报,鲁某用盗来的枪支实施抢劫,房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6.下列对境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E国某环保组织经常撰写关于中国环保问题的调研报告发表在国际媒体上,还派人到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煽动当地群众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将该组织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B

F国某媒体驻华工作人员约翰经常通过“翻墙”软件到境外推特、脸书、优兔上发表攻击我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言论。公安机关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C

G国某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资助在本国的某穆斯林组织,后者专门在境外煽动针对中国实施恐怖活动。我国公安机关无权对该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的资产予以冻结

D

M国某协会经常资助到本国(该国法律默认台独)窜访的台独分子,为台独分子从事分裂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该协会理事长杰克退休后即到我国某市旅游,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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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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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

(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①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③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④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⑤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48条第3款规定,有该法第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E国某环保组织煽动地方群众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属于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符合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的条件。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回家政权罪。《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该法的规定。约翰经常通过“翻墙”软件到境外推特、脸书、优兔上发表攻击我政治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言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国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

(3)《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的规定,G国某穆斯林组织专门在境外煽动针对中国实施恐怖活动,构成恐怖活动组织。《反恐怖主义法》第11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G国某人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资助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G国某穆斯林组织,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并依照规定对其在中国的资产予以冻结。因此,C项错误。

(4)《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杰克虽然从事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是按照M国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故而,我国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7.下列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甲不得参加游行、示威

B

乙建立上访微信群,邀请几十名上访人员加入,联络上访人员制作标语、横幅,在指定地点聚集,一起到市政府上访。乙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

丙为表达对美国贸易政策不满,参加游行、示威时,号召砸毁美国车。经其煽动和指挥,参加游行人员共砸毁价值70多万元的汽车3辆。丙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D

丁是某游行活动负责人。按照许可的游行路线,游行队伍应当由北向南顺着永安大街游行。由于永安大街车辆较多,丁组织游行队伍绕道穿过兰花胡同,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制止未果。公安机关可以对丁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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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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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公安机关管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职责权限,假释,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

(1)《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该条未限制被假释罪犯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根据《刑法》第39、54条的规定,限制或禁止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是被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说法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动阻的,构成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乙虽然联络上访人员集体上访,但是并没有不听劝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构成抢劫罪。丙煽动、指挥参加游行人员砸毁3辆汽车,已经成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致使财产损失70多万元,构成抢劫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因此,D项说法正确。


8.甲市乙县公安局民警疏忽大意,致使乙县公安局对项某错误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项某的旅馆开业后,乙县公安局撤销了许可,并赔偿项某损失10万元,但项某继续经营旅馆。乙县公安局发现后,对项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项某不服撤销许可和处罚,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决定。项某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项某旅馆业经营许可被撤销造成的损失,乙县公安局应当给予补偿

B

项某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C

项某既可以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甲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由乙县公安局单独承担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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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许可、复议、诉讼。

(1)《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故乙县公安局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非补偿。因此,A项说法错误。

(2)《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项某不服乙县公安局的撤销许可和处罚决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项说法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说法正确。

(4)《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甲市公安局和乙县公安局应当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9.下列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资质。柳某2年前曾因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罚,甲公司不得雇佣其作为司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B

乙公司有运输烟花爆竹资质。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乙公司在每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车厢内配置两名安全管理员。该公司做法正确

C

丙公司有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为降低经营成本,在使用重型半挂货车运输剧毒化学品液氯时,每车均超过核定载质量10%。对此不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D

丁公司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国庆前夕,省政府发布命令,禁止国庆期间全省范围内使用现金交易民用爆炸物品。国庆期间,丁公司违反该禁令,主管部门可以对丁公司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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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从业人员资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理。

(l)《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柳某虽曾因违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不属于禁止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人员范围。因此,A项说法错误。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5项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的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

(4)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的规定,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丁公司违反省政府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交易措施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对丁公司进行处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


10.下列关于身份证件违法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宋某使用江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购买手机卡,发送信息进行电信诈骗,共诈骗资金5万元。对宋某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B

曾某为获得银行赠品,趁宿舍同学命某不在,拿其居民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后将居民身份证偷偷放回。对曾某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

C

赖某因在高铁上“霸座”被相关部门限制乘坐高铁。赖某为方便坐高铁,购买了1张他人捡来的居民身份证,并用来购票乘坐高铁。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

荣某使用表弟的户口本,冒用表弟的信息、用自己的头像骗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荣某除了使用该身份证进厂打工外,还多次用该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办理银行卡。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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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骗领居民份证行为。

(1).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宋某使用江某等人的身份证件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元,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曾某私自拿俞某居民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手段行为又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两个罪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赖某购买他人捡来的身份证,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荣某使用表弟的户口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项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阮某找A省B县公安局局长代某帮忙,为其被刑事拘留的表弟时某办理取保候审。经代某暗示,阮某送给代某50万元。后代某害怕,将该50万元匿名捐献给某慈善机构。代某向办案部门指示,如果时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请依法办理。时某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又被通缉、逮捕。阮某到代某家中,向代某索要200万元,代某说没有钱,阮某说自己已经将行贿过程录像,威胁代某将举报到纪委。代某激动,拿出藏在家中朋友赠送的手枪指着阮某,警告阮某不要威胁自己,阮某上前抢枪,争抢过程中,枪支走火,阮某被击中死亡。代某潜逃到A省C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代某构成受贿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

B

对代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C

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代某

D

如B县公安局根据监察机关要求发布通缉令后才发现代某潜逃到A省C县.可以层报至A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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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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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杀入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监察权限,留置,通缉。

(1)《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代某具有受贿的故意,收受财物后虽因害怕将赃款捐献给慈善机构,但仍构成受贿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代某将朋友赠送的手枪藏在家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代某虽然拿枪指着阮某,但其只是威胁阮某。在阮某抢夺枪支的过程中,枪支走火并击中阮某致其死亡。代某对此在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代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2)《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代某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因此,B项说法正确。

(3)《监察法》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监察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公安机关只是负责执行,不能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通缉。B县公安局如果需要超出本县范围通缉的,应当通过本县监察机关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2.杨某见“套路贷”有利可图,遂宣传可以帮助他人解决资金困难。朱某咨询可否短期借款50万元。杨某告诉朱某,按照“行规”需要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抵押相应价值房产。杨某、朱某遂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杨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l00万元,监督朱某到银行取出100万元现金,从中拿走50万元。6个月后还本付息时,杨某故意失联。朱某联系不上杨某,想着联系上杨某再还钱。一个月后,杨某委托律师牛某找朱某催款。牛某明知朱某实际并未借得100万元,仍接受杨某的委托找到朱某,给朱某看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手续和银行流水,要求杨某抓紧还114万元本息,否则将依法起诉。朱某自认倒霉,还杨某114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杨某构成诈骗罪

B

牛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C

朱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朱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D

杨某应当退还朱某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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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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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共同犯罪,合同的效力。

(1)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杨某通过诱骗朱某签订明显不利于朱某的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借口单方面认定朱某“违约”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以实现侵占朱某合法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杨某委托牛某向朱某催款,告诉朱某不按照合同还款付息将提起诉讼,属于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且尚未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被诈骗行为所吸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杨某与朱某签订借贷和抵押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实施诈骗罪的一个环节,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也不存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问题。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杨某、朱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杨某据该合同取得的朱某的64万元本金和利息,应当返还朱某。因此,D项说法正确。


3.下列关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酒店在年初因未认真查验登记人住旅客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进行涉恐隐患排查时被发现,要求酒店责令整改。近日,公安机关又发现该酒店不查验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可以对酒店予以处罚

B

乙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董事会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在夜间将有害物质排放至周边的耕地和河流。此举造成了乙公司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乙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

丙公司是建筑公司,公司总经理召集公司管理层开会,要求千方百计拿下某民营企业房地产项目,并在会上决定拨专款100万元,用于给该企业有关人员好处。丙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丁公司是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不善,被邢某收购后,以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为名,专门从事高息揽储。邢某接手丁公司一年来,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丁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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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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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违法犯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污染环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甲酒店在年初因未落实实名制已经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近日又不查验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对甲酒店予以处罚。因此,A项正确。

(2)《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正确。

(3)《刑法》第164条第1、3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丙公司决策层决定对某民营企业有关人员行贿100万元,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C项正确。

(4)《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那某接手丁公司后,专门从事高息揽储行为。丁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邢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D项错误。


4.法国人安德烈与我国公民佟某系在南非开普勒大学留学的同学,二人因为追求俄罗斯籍女同学安娜发生纠纷,安德烈当安娜面殴打佟某致伤。佟某在南非报警。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后开普勒大学与中国某大学合作一科研项目,开普勒大学派安德烈、佟某、安娜等本校人员到该大学工作6个月。项目组工作人员入境中国后,佟某报警控告安德烈在南非殴打自己致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佟某伤情为重伤,我国公安机关才可以对该案立案侦查

B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安娜作证。如安娜拒不作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C

安德烈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既可以委托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也可以委托在法国执业的律师

D

如安德烈被羁押,其与父母会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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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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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适用范围,故意伤害罪,证人,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1)《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德烈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诚,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在侦查阶段,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作证的,法律未规定处罚措施。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9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安德烈只能委托在中国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在外国执业的律师。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0条第2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如果安德烈被羁押,经公安机关批准,其可以与其父母会见。因此,D项说法正确。


5.甲市某美资公司负责人约翰表面上在中国经商,实际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其于10月1日策划以教育公平为名,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甲市政府前举行“快闪”“散步”活动。上午10时许,甲市政府广场突然源集500余人,统一身穿黄色上衣,持长柄黑色雨伞,聚集后统一将雨伞斜指东北上空10秒钟,随后迅速转移至市政府门前道路上集体“散步”,附近执勤民警前来劝说解散,“散步”人员保持静默,继续“散步”,10分钟后解散。10月7日晚,保洁人员石某在约翰办公桌上发现一份文稿,主要内容是本次“快闪”“散步”活动总结及下步计划。石某悄悄将该文稿取走带回家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对拒不服从公安民警解散命令的“散步”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

B

参加“快闪”“散步”的人员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C

石某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从约翰办公室拿走的文件

D

如石某因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工作,其家人人身安全受到约翰威胁,石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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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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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国家安全工作中公民的义务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①未依照该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②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③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约翰组织策划500余人“快闪”“散步”活动,属于未依法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参加“快闪”“散步”的人员虽然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关于解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命令,但不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因此,B项说法错误。

(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石某获取的关于“快闪”“散步”的文稿属于约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和证据,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因此,D项说法正确。


6.下列关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苗某为冒充警方诈骗交通违章车主的钱财,找白某帮忙。白某通过技术手段进人交通违章查询平台,获取十余条车辆信息(含车主姓名、电话、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以及车辆违章信息)并提供苗某使用。白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B

郝某在网上看到一段长达30分钟的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觉得非常好玩,遂下载到自己手机上,偶尔私下观看,后被他人举报。郝某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

C

孔某经常跟踪拍摄娱乐明星,先后数十次将明星的私生活视频发布上网,短期内成为“网红”。有的明星知道被拍后,提前联系孔某,孔某索要巨款后删除这些视频。孔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D

陆某恶意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并大声奏唱,录制视频发布到抖音上,点击量达200万余次,引起广泛批评。陆某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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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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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国歌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1)《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白某明知苗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行为,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其提供,属于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A项表述正确。

(2)《刑法》第120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宜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的音频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持有的电子音频视频资料5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20分钟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0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郝某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音频视频资料而下载到手机上非法持有,且视频时长达到30分钟,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因此,B项表述正确。

(3)《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孔某向明星索要巨款后删除拍摄视频,涉嫌敲诈勒索罪。因此,C项表述错误。

(4)《刑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国歌罪。陆某恶意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并大声奏唱,录制视频,发布到抖音上,点击量达200万余次,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涉嫌侮辱国歌罪。因此,D项表述错误。


7.车某(男,16周岁)与冉某(女,16周岁)系某工厂同事,车某追求冉某,遭拒绝。车某在同事微信群发布信息,称冉某下班后兼职“三陪”,严重干扰了冉某的正常生活,致使冉某得重度抑郁症,数次自杀未遂,被迫离开工厂到医院治疗。车某在同事的劝说下,为冉某支付了治疗费。一年后,冉某病好,回厂上班,要求车某当众向自己道歉,车某拒绝。某日,冉某将车某诱骗到工厂一地下仓库内并锁门离开,3个小时后将其放走。车某报警。公安机关受案后指派民警黄某负责办理。黄某发现车某是其姑表弟,冉某是其姨表妹,建议调解本案。车某、冉某二人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调解到一半,冉某提出,一年前车某造谣毁坏自己名誉,后果很严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车某构成诽谤罪,冉某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B

黄某办案中发现车某、冉某与本人均为表亲关系后,应当主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同时停止案件调查

C

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根据车某、冉某的要求,不通知双方的父母到场

D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车某涉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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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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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诽谤罪,非法拘禁行为,回避,治安调解,立案。

(1)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车某通过捏造事实在同事微信群诽谤冉某,造成冉某重度抑郁等严重后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嫌诽谤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故意以拘禁或者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冉某将车某关在工厂地下仓库3个小时,情节尚不严重,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的当事人不是黄某的近亲属,但是属于表亲,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黄某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车某、冉某已满16周岁,靠打工生活,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其本人提出不通知父母到场的,可以不通知。因此,C项说法正确。

(4)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3条第1款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车某涉嫌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且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冉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项说法错误。


8.甲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甲男告知乙男(15周岁):“本村丙女痴呆,趁其家人不在时,给她点好吃的,她就会同意发生性关系。”乙按照甲的说法,趁丙家人不在时找到丙,给了丙一些好吃的,将其带走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

甲为从犯,乙为主犯

C

对甲应当撤销缓刑

D

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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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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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的概念、教唆犯、缓刑的适用、强奸罪。

(1)《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构成强奸罪。虽然乙只有15周岁,但是其与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乙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甲诱惑乙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教唆犯,在强奸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属于主犯。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在级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甲教陵年仅15周岁的乙强奸丙,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


9. 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

陈某5月份从某市购进黑火药,自制炸弹,存放家中,准备秋季到山上炸石头建房子。陈某的行为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B

颜某从倪某处买到2把弩,由倪某送货至颜某家,颜某一直将该2把弩放在家中。颜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

某煤矿公司为降低成本,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改变采煤方案,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造成10人死亡。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严某与温某有仇,长期跟踪温某。某晚,温某外出路过一座无人的大桥。严某趁机用自制的汽油瓶将温某炸死,大桥栏杆上的一头装饰性小狮子被炸坏。严某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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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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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125条第1、3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陈某购买黑火药,制造和储存炸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A项表述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颜某并无携带弩的行为,其购买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B项表述错误。

(3)《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某煤矿公司系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此,C项表述正确。

(4)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或者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虽然以爆炸的方法将温某炸死,但由于是在空无一人的大桥上实施爆炸,且没有影响大桥的安全,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爆炸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表述错误。


10. 某日16时,嘟嘟网约车司机雷某在城区路西口拉上女乘客贺某,中途将车停到一偏僻小路上,向贺某提出借5000元钱并通过微信转账。贺某拒绝,向好友贾某发微信说自己16时在城区路西口上了一嘟嘟网约车,有危险。雷某抢贺某手机给自己转账,贺某不给,雷某顺手用急救锤砸向贺某头部,贺某晕倒。雷某将贺某身上财物拿走,将贺某扔在路旁小树林中。贾某16时30分看到贺某微信,打不通贺某手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负责侦查的民警直接打嘟嘟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提供16时许在城区路西口接乘客的嘟嘟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提供16时许在城区路西口接乘客的嘟嘟公司网约车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方式。公司客服人员告知民警,查询客户信息需要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能提供。23时,民警自行找到贺某尸体。后经鉴定,贺某于案发当日22时冻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雷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B

嘟嘟公司要求民警提供法律手续的做法正确

C

网约车车牌号、司机联系方式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嘟哪公司应当依法保护。但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要求提供的,嘟嘟公司应当提供

D

公安机关对嘟嘟公司的网络信息,除侦查之外,出于反恐、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也可以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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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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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公安机关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1)《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雷某以暴力的方式将贺某打晕,抢走贺某的手机等财物,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雷某在抢劫时将贺某打晕,并在寒冷的天气中将贺某扔到小树林中,其对贺某的死亡虽然没有直接故意,但是有放任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由于办案民警未向嘟嘟公司提供法律手续,嘟嘟公司不能确定提出要求者是不是公安民警,以及是否代表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信息,其不应随意提供。因此,B项说法正确。

(3)《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嘟嘟公司应当为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要求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嘟嘟公司应当提供。因此,C项说法正确。

(4)《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等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依据上述规定,嘟嘟公司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提供有关网络信息。因此,D项说法正确。


11.贺某在自家后院私自种植400株器粟。乔某到贺某家看到罂粟花,表示好奇。贺某告诉乔某:“等果实成熟后,我给你一些,每次抽早烟时加进去一点感觉会很好。”乔某离开后,贺某害怕被举报,当天就铲除了全部罂粟。乔某找贺某要罂粟果实,贺某告诉乔某:“我早把那个铲了,听说黄某能弄到,你去找他吧。”乔某找到黄某帮忙,黄某从别处购买了5克鸦片,转手卖给了乔某。乔某每次抽烟都会加一点,逐渐成瘾,经常向黄某买鸦片,败光家产妻离子散,不得已到阳光医院(有戒毒治疗资质)治疗毒瘾。乔某感到治疗效果不好,遂到公安机关,要求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应当处罚贺某

B

公安机关不应当处罚乔某

C

对黄某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D

公安机关可以同意乔某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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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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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吸毒人员不予处罚的情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贩卖毒品罪。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贺某种植了400株罂粟,在成熟前自行铲除,不应对其处罚。因此,A项说法错误。

(2)《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乔某主动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阳光医院接受戒毒治疗,应当不予处罚。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黄某版卖毒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因此,C项说法正确。

(4)《禁毒法》第38条第3救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乔某作为吸毒成瘾人员,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因此,D项说法正确。


12.下列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辛某在赵某过马路时,将其手里价值5000元的手机抢走。赵某追上夺手机,被辛某一脚踏倒,辛某拿手机逃走。后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表示真诚悔罪,赔偿赵某损失,赵某谅解辛某。本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B

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管某涉嫌盗窃案中,管某死亡。公安局认定管某在银行的存款属于违法所得。县公安局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C

祝某(17周岁,女)在本地一工厂打工,与同事艾某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艾某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讯问祝某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

左某精神不正常,翻入高速公路,一机动车为躲避导致倾覆,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经鉴定,左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左某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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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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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1)《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辛某抢夺赵某价值5000元的手机,不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且辛某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因此,A项表述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因此,B项表述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3条第2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因此,C项表述正确。

(4)《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左某冲入机动车道,虽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其未实施暴力行为,不应对其强制医疗。因此,D项表述错误。


13.甲县邵某长期遭受丈夫孟某的打骂,某次在家中又被孟某用皮带抽打,背上打出印痕渗血(造成轻微伤),邵某报警。乙公安派出所民警欧某、卢某到场后询问情况,邵某给民警看背部伤痕,要求民警带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孟某向民警说:“我们夫妻一时误会,她背部的印痕是不小心磕碰的,没有事儿,请你们回去吧。给你们添麻烦了!”说着将民警往门口推。民警离开后,孟某警告邵某,如果再把家丑外扬,将杀了邵某及其父母。邵某通过电话告知其母戚某有关情况。戚某给甲县公安局110打电话,请求公安局保护邵某人身安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民警欧某、卢某应当协助邵某就医

B

民警欧某、卢某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C

孟某构成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

甲县公安局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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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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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协助就医、调查取证、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他人行为。

(1)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警应当协助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邵某就医。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出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民警欧某、卢某出警到邵某、孟某家中后,只是口头询问两人并分别口头教育后即返回公安派出所,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错误。因此,B项说法正确。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采用殴打以外的方式(如机械撞击、电击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孟某使用皮带抽打邵某,造成轻微伤,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邵某因受到孟某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其母亲身体不好不方便申请,甲县公安局可以代为申请。因此,D项说法正确。


14.夏某在A县做小生意,经常邀请商某、周某到其家中,反复宣讲他们正在被“异教徒”压迫,必须团结起来以暴力恐怖手段从事对“异教徒”的“圣战”事业。商某表示愿意投身“圣战”活动培训。周某对“圣战”不感兴趣,但可以为商某“圣战”培训定期捐钱。商某找来若干人培训“圣战”活动技能,周某每月资助2000元。A县公安局得到线索,着手对夏某、商某、周某进行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夏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

B

商某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周某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罪

C

A县公安局可以传唤夏某、商某、周某到公安机关,采集三人的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识别信息

D

A县公安局如需冻结夏某、商某、周某的资金账户,须经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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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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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宣扬恐怖主义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措施。

(1)《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的,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夏某宣讲被“异教徒”压迫,必须团结起来以暴力恐怖手段从事对“异教徒”的“圣战”事业,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刑法》第120条之二第1款规定,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商某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技能培训,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周某每月资助商某2000元,帮助其从事“圣战”培训活动,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反恐怖主义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因此,C项说法正确。

(4)《反恐怖主义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果、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D项说法错误。


15.下列关于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交通违法案件时,发现6岁的闵某目睹了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闵某虽然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闵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B

证人柏某与犯罪嫌疑人司某有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对司某不利的证言。此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C

公安机关侦查某网络传销案件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对境外犯罪嫌疑人宁某的网络邮箱、微信、QQ通信内容进行网络远程勘验。对此,须经勘验检查的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D

公安民警办理边某涉嫌绑架罪一案,在询问证人詹某前,没有告知詹某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詹某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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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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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证人资格,证据的审查判断,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6岁的闵某虽然年幼,但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项表述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虽然柏某与司某有仇,且提供了不利司某的证言,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印证,仍然可以采信。因此,B项表述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6条第1款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境外犯罪嫌疑人宁某的网络邮箱、微信、QQ通信内容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须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勘验检查的现场负责人无权批准。因此,C项表述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项表述错误。



16.刘某携带工艺刀乘公交车到朋友家做客。售票员发现刘某携带工艺刀,说不能带管制刀具乘车,请其下车。刘某说自己带的不是管制刀具,拒绝下车,并大声吵闹。后公交车靠边停下,售票员打110报警,刘某见状下车转乘出租车,行驶不久,遇到交通管制,出租车司机欲停车接受检查。刘某持工艺刀威胁出租车司机加速前行、甩掉警车。执勤民警见状,征用一辆正在接受检查的SUV,将出租车别停,造成两车受损。经查,刘某的工艺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刘某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劫持汽车罪

B

遇有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C

公安机关可以没收刘某的工艺刀

D

执勤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支付SUV使用费用,并赔偿该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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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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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劫持汽车罪,犯罪物品的处理。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刘某在公交车上大吵大闹,扰乱了公交车上的秩序,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构成劫持汽车罪。刘某持刀威胁出租车司机加速前行、甩掉警车,涉嫌劫持汽车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刘某用工艺刀劫持出租车,工艺刀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是公安机关无权没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作为犯罪证据的工艺刀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说法错误。

(4)《人民警察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


17.民航飞机降落期间,陈某打开手机。乘务员要求陈某关上手机,被拒绝。乘警张某前来处置,陈某仍不关闭手机,遂扣押陈某手机。下机后,张某将陈某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陈某立案侦查。在刑事拘留陈某后的第28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即撤销案件,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的行为构成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

B

张某应当在返回公安机关后,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机扣押批准手续

C

对检察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撤销案件

D

公安机关应当给于予陈某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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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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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行政强制、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国家赔偿。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构成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陈某在飞机降落期间使用手机,可能影响飞机导航系统正常功能,且不听劝阻,构成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A项说法正确。

(2)《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张某应当在扣押陈某手机后24小时以内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并补办批准手续、而非在返回公安机关后24小时内报告和补办手机扣押批准手续。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关于不应当立案的纠正意见,公安机关不经调查核实即撤销案件的做法错误。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来看,陈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给予陈某国家赔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


18.下列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县城关乡公安派出所民警鲁某在现场处置一起消费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警情过程中,消费者向鲁某提出,要求店家赔偿,鲁某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其自行解决。鲁某的做法正确

B

乙县公安局民警顾某将重大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发至微信朋友圈,造成警务工作秘密泄露。乙县公安局在对其作出处分的同时,应当对顾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C

丙县公安局民警崔某颈部受伤,请假治疗。期间,县公安局机构调整,告知崔某欲将其调入某公安派出所,崔某表示拒绝。丙县公安局可以辞退崔某

D

丁县公安局民警翟某为制止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开Q射击时不慎击伤被害人腿部,遂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控制伤情后,即向丁县公安局口头报告使用Q支致人受伤情况。丁县公安局可以给予翟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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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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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人民警察管理措施,包括对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处分和辞退。

(1)《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虽不属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但民警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鲁某的做法错误。因此,A项说法错误。

(2)《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该法第2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顾某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因此,B项说法错误。

(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0条第3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第31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崔某因病请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安机关不得将其辞退。因此,C项说法错误。

(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人民警察法》第49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翟某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受伤,未能立即向当地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属于违规使用武器,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因此,D项说法正确。


19.大李(女)带女儿小李(15周岁)不小心将大谷的电动车碰倒。大谷及其表哥大彪(甲县城关镇人大代表)、儿子小谷(15周岁,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警告)、妻子大庄共4人不依不饶,双方发生口角。大谷、大彪用扫把、木棍殴打大李,大庄和小谷殴打小李。公安民警廖某等人到现场处置,大谷答应赔偿大李5000元,次日到银行取钱支付,大李表示同意不追责。三天后,大李感到背部剧痛,找到廖某,要求鉴定伤情。法医王某对二人说:“不能证明背痛是否前日大谷、大彪殴打造成的,不能鉴定伤情。”廖某以法医不同意鉴定为由,拒绝了大李的鉴定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大谷表示次日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所以民警不能当场调解

B

如决定对小谷行政拘留,不应执行行政拘留

C

如决定对大彪行政拘留,须经甲县城关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D

法医王某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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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人大代表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治安调解、鉴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3款规定,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由于大谷一方没有当场履行,所以民警不可以当场调解。因此,A项说法正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该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小谷不满16周岁,符合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因此,B项说法正确。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大彪是甲县城关镇人大代表,对其行政拘留应当立即报告甲县城关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须经其同意。因此,C项说法错误。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②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③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伤情鉴定只能证明伤害程度及致伤方式,不能证明违法嫌疑人与伤情之间的关系,违法嫌疑人与伤情之间的关系需要民警调查其他证据证明。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下列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宪法规定的是()。

A

甲市公安局要求机场开展安检工作时,对来自某省人员开设专门的安检通道,采用比其他安检通道更为严格的安检措施进行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B

乙市公安局新上任的局长为加强维稳工作,要求对赴省、进京上访人员一律处以行政拘留

C

丙市公安局向所属各执法部门发放头套、手镌罩若干,要求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等任务时,视情使用

D

丁市公安局为更多录取男性民警,在面试过程中,对女性报考人员回答给予较低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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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互相监督和制约,人格尊严。

(1)《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甲市公安局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关于平等的宪法规定。因此,A项当选。

(2)《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逐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乙市公安局局长对赴省、进京上访人员一律处以行政拘留,违反了关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宪法规定。因此,B项当选。

(3)《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丙市公安局要求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等任务时,视情使用头套和手销罩,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符合关干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因此,C项不当选。

(4)《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丁市公安局的做法,违反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宪法规定。因此,D项当选。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名称即可)

1


孙某在高原县参加马拉松比赛途中,看到跑道旁边拉拉队员纷纷伸手与运动员击掌,便伸手摸拉拉队员林某胸部。林某指责孙某是流氓,孙某大骂林某是臭婊子,引来众人围观。孙某警告林某老实点,不然就揍她,同时握紧双拳,恶狠狠地盯着林某。此时,正在旁边执勤的便衣民警周某看到这一幕,从挎包中取出伸缩警棍击打孙某,并说自己是警察。孙某逃走。逃跑路上,一挑担卖水果的挡住路,孙某一把推开水果篮,致使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散落一地,被人踩坏。


孙某逃到县商业街东口,由于形迹可疑,被便衣民警单某、齐某拦住,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孙某继续逃窜。单某、齐某在商业街西口追上孙某,单某将孙某摁倒在地,宣布传唤孙某。由于正值上班高峰期,引来上百人起哄围堵,单某、齐某难以将孙某带离现场,商业街及周边道路交通瘫痪。单某立即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现场情况,县公安局派防暴大队队长朱某带领数十名民警、辅警前往现场,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县商业街东口刚刚发生突发事件,有关方面正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请广大市民不要前往该处聚集,现场人员配合处置工作。朱某带人到现场后,立即组织警力分隔人群,留出通道,组织民警将孙某带离现场。有围观人员用手机录像,朱某指令民警将手机夺来,删除处置现场视频后返还。


孙某被传唤至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对孙某询问,得知孙某在马拉松活动中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后,即联系比赛现场执勤民警,通知受害人林某前来作证。在询问过程中,孙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摸林某的胸部,是与其击掌时不慎划到。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孙某遂承认自己是故意摸林某胸部。询问即将结束之际,县公安局通知孙某家属其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目前处所。县公安局拟对孙某罚款2000元、拘留20日,告知孙某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孙某提出调解,林某要求孙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调解孙某愿意赔偿林某1万元并当场履行,县公安局对孙某涉嫌违法行为调解结案。孙某离开县公安局后,挑担卖水果的小贩来报案。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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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请说明理由。

解析要点:

1、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为。孙某违背林某意志,趁其不备突然伸手摸其胸部,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2、侮辱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为。孙某在公共场合骂林某是臭婊子,贬低其人格,引来众人围观,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侮辱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3、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的规定,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威胁人身安全行为。孙某通过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眼神威胁要揍林某,涉嫌威胁人身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处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或者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孙某将价值数百元的水果损坏,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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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指出正确的做法。

解析要点:

1、周某使用警棍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在使用警棍时,孙某只是言语威胁,不符合使用警棍条件。

2、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上述规定。

3、未依法规范出示执法证件错误。《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单某、齐某未出示执法证件即查验孙某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上述规定。

4、传唤不符合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可以当场盘查,但不应当直接传唤。

5、未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某宣布对孙某口头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6、县公安局发布商业街东口发生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错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县公安局无权发布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信息。

7、防爆大队队长朱某安排警力删除围观群众手机内现场处置录像错误。《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群众围观和拍录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工作是监督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公安民警无权禁止围观人员拍摄和删除摄录信息。

8、县公安局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县公安局在询问结束之际才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

9、民警威胁取证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收集证据。

10、未告知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县公安局拟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诊的权利。

11、县公安局对孙某其他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追责而未追责即调解结案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孙某除了涉嫌猥亵行为之外,还涉嫌侮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一并调查处理。




2


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块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对潜在客户承诺投资年化收益率12%-15%,告诉潜在客户金科公司有背景,正在办理金融业证照,公司将对业务员按吸揽资金的年化收益2%发奖金。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索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钟某电话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的手机号拉黑屏蔽。


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时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均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奎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吕某。南安县看守所民警告知赵某,办案民警未通知可以会见律师,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南安县看守所安排赵某会见了吕某。7日后,南安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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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钟某、陈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

解析要点:

(一)吕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吕某作为金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彭某关于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揽储的建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吕某为让北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某关照其非法利益,共向陈某行贿100多万元的财物,其涉嫌行贿罪。

3、对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钟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10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科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变相吸存款达1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钟某作为金科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公司并没有吸储资质,却积极揽储,揽储金额达2000万元,属于直接负责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钟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投资人魏某追回投资,却隐瞒真相,骗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涉嫌诈骗罪。

3、对自首从宽处理。《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和诈骗罪,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陈某:

1、窝藏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构成窝藏罪。陈某明知吕某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民警通知接受调查,却安排其躲藏在自己家中,涉嫌窝藏罪。

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再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收受吕某100 余万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谋取非法利益,涉嫌受贿罪。



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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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做法有那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解析要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办案存在以下错误:

1、南安县公安局派民警前往北安县吕某家中对吕某执行拘留,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协助执行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

2、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将其送往办案中心,24小时以后才送看守所羁押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南安县公安局拘留吕某后,未在24小时以内开展讯问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南安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吕某家属吕某被拘留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南安县看守所未及时安排赵某会见犯罪嫌疑人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6、南安县公安局冻结吕某妻子银行账户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吕某妻子奎某非犯罪嫌疑人,不能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7、南安县公安局为吕某办理取保候审措施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的规定,对累犯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吕某系累犯,不应当办理取保候审。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案例1: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


案例3: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入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入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


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件中有关行为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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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要点:

(一)定义和构成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构成本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理。

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3)犯罪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行为方法或手段上,表现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行为后果上,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

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主体。

(2)行为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

(3)行为客观方面,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方法或者手段上,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在行为后果上,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案例中行为定性

1、案例1中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唐某为自然人,其为抗拒盘问检查,手持碎玻璃片将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的手部划伤,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不但妨碍了警方正常执法,还损害了民警和辅警的身体健康权,涉嫌妨害公务罪。

2、案例2中的魏某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魏某系自然人,通过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了吵闹、谩骂的手段,未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客体为公安民警依法进行的传唤活动,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魏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3、案例3中方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方某妻子廖某阻扰电力公司施工车在其责任田施工,不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公安民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廖某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传唤廖某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方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其阻扰民警的行为没有针对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方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2)


案例1:李某经常纠集王某、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兰江市东河县东河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的团伙(以下简称李某团伙)。李某团伙成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分工,但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采砂、债务纠纷,聚敛了近千万元财产,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张某在李某的指使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组织人员在东河乡小清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当东河县河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采砂处调查时,张某告诉调查人员,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帮助政府给河道清淤,并警告调查人员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小心倒霉。张某组织开采的砂价值达500余万元。

某次,李某有偿帮人向杨某讨债,让王某“把这事儿办了”。王某纠集多人将不还债的杨某左腿打断(构成重伤),并威胁杨某不要报案,否则后果更严重,仅向杨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了事。


案例2:龙江县人何某在东都市打工,某次与一帮同乡青年聚会时,提出大家要团结,避免被人欺负。何某先后吸纳龙江县人黄某、邓某、曾某等为骨干分子,逐渐形成了总人数达30余人,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龙江社”。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东都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江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东都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非法获利1亿余元。“龙江社”向东都市多家娱乐场所及周边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江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外地的鱼贩赶出东都市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实现了对东都市贩鱼行业的垄断,共获利2亿余元。

“龙江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抢械的。“龙江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何某统一支配,用于“龙江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被害人医疗费、本社成员抚恤等。

“龙江社”自成立以来,在何某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构成犯罪的达15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东都市群众虽然普遍知道何某组织所作所为,但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龙江社”。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例,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异同。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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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要点:

(一)定义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组织: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2中“龙江社”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上,该组织以何某为首,有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在经济上,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在行为上,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威胁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危害性上,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都市形成了非法控制。

2、“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犯罪组织: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3)(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要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

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组织。在组织上,该团伙以李某为首,有骨干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上,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危害性上,该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由于在经济上聚敛财产有限,该团伙的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不具备特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在危害性上,该团伙在东河乡虽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是并未形成非法控制,因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二者异同

1、组织方面:

(1)相同之处。均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都属于共同犯罪。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以李某为首,以王某、张某为骨干;案例2中的“龙江社”以何某为首,以黄某等为骨干分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

(2)不同之处。组织化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属于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组织化程度较低,有的是犯罪团伙,有的是犯罪集团,纠集者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没有明确的分工。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化程度较低;案例2中的“龙江社”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组织化程度较高。

2、经济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不具有。案例2中的“龙江社”通过违法犯罪聚敛了数亿元财产,还设立了“应急基金”;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聚敛的财产有限,财产也不是主要用来支持组织活动。

3、行为方面:

均具备暴力、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和案例2中的“龙江社”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4、危害性方面:

(1)相同之处。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危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对东河乡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案例2中的“龙江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都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不同之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非法控制的状态,“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未形成。案例1中的李某团伙并未形成非法控制;案例2中的“龙江社”形成了非法控制。

5、恶势力组织可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往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如果不及时查处,最终往往会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任可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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