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能力” |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的法律原则研究(四): 信赖保护原则

政务   2024-09-29 09:50   北京  



编者按:

本期我们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介绍,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一步提升一线民警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裁量适当、执法公正。

此外,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高级执法资格考试中,对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涉及行政许可的主观题,可结合案例实际和法律规定,选取“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切入点,进行观点阐述及开展分析。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主要指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具体包括四方面(注1):

一是行政行为(主要指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此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轻易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回、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四是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相对人没有过错,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损失予以补偿。


在我国,“诚实守信”自古为修身立国之根本,“诚为根,信为本”,“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本、立国之本。多年来,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诚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充分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

德国、日本等国家在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行政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信赖保护原则,但有类似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的“保护合理期待原则”,美国的“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注2)。


信赖保护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规定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的形式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其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15年5月1日修改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亦体现了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信赖利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

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事项

公安机关执法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对已经在网上公开的事项,不能因内部作出并执行更严格的规定,致使相对人权益减损,在内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应适用对外作出的承诺。对颁发的许可证照,应保持效力的相对稳定性,如果具有纠正执法错误或者其他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目的,需要撤销或变更许可时,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

案例一:在张某某诉某市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行政管理案中,某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省政府的淘汰黄标车政策,作出《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对黄标车的行驶、检验、检测、淘汰、报废以及补偿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公安交通部门依照规定对张某某的车辆认定为黄标车、予以淘汰,并依照规定对张某某给予补偿。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车辆予以年检。两审法院均认定公安交通部门的行为合法,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省政府政策,对张某某合法购买的车辆强制淘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信赖保护的规定,故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

公安机关执法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对作出的承诺依照规定兑现,不仅能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而且有助于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今年5月以来,北京公安深入开展整治出租房屋治安隐患,各派出所对社区居民发布《关于开展出租房屋治安隐患举报奖励的通告》,广泛发动群众对发现的“出租房屋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缺乏必要治安防范设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活动等可疑情况”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及时开展工作,并视情况对线索提供者给予奖励。北京公安严守承诺,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仅两个月,就已对600余名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群众给予了奖励,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注3),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反,行政机关执法不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对作出的承诺不兑现,不仅有损执法公信力,而且会在复议诉讼中败诉。

案例三:在陈某某诉某市政府不履行给付义务案中,某市政府制定《关于强力推进招大引强工作的意见》,规定:“若信息提供人不仅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实际参与项目引进,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按本市《引进市外资金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千分之五奖励”并具体规定了申请、考核认定、批准兑现的奖励程序。陈某某与某外资公司联系并进行招商引资洽谈,就项目设计、管理、监理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某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出具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并载明:“奖励资金由我区向市委、市政府申报并兑现奖励。”后1.3亿人民币外资项目正式落户,但奖励一直未予兑现。陈某某经多次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委领导反映招商奖励落实问题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兑现承诺、给付招商奖励资金。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基于信赖保护的行政执法原则,被告应遵守《关于强力推进招大引强工作的意见》规定,按本市《引进市外资金奖励办法》给予原告奖励,故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责令市政府依照规定向陈某某给付奖励。

本案中,某市政府为推进本地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工作意见,就本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陈某某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成1.3亿人民币外资落户,根据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陈某某有依照市政府规定获得奖励的信赖利益,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故两审法院均判决本案被告向陈某某兑现承诺、给付奖励。本案政府未遵守信赖保护原则,被法院判决败诉,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对其后续的招商引资工作恐会产生不利影响。


注 释

注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1-7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24年2月第8版。

注2: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刊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注3:参见“北京日报客户端”,《600人已获奖励!北京将加大举报违法违规出租房屋奖励力度》,2024年7月2日。

撰稿人:法制总队行政案件支队 彭杨

“十种能力”投稿地址:bjgafz@126.com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彭杨、任可

校对:王晴天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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