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梳理 | 第九讲!2024年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辅导:刑法(三)

政务   2024-10-09 15:25   北京  

授课教师 张拓

张拓,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从事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课程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主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目  录

1

大纲--突出公安实践

2

真题--强调规范应用

3

方向--重点司法解释

真题:刑法规范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的;

(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第十六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罚裁量

自首、立功、坦白、累犯

关于刑罚裁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多选)

A.甲在 17 周岁时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出狱 6 年后又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甲不成立累犯

B.甲无故辱骂清洁工,乙出于义愤将甲痛打一顿,致其轻伤。后乙主动到派出所讲述事情经过,并坚持认为甲人品恶劣,自己打他是伸张正义。乙不成立自首

C.某村村民丙将邻村某人杀死,公安机关逐户走访寻找线索时来到丙家中。丙看到民警上门,误以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即将杀人过程如实交代。丙成立自首

D.丁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后,其妻重金收买他人犯罪线索,并在律师帮助下转告给丁丁向公安机关检举,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时间性与主动性(不考虑动机)



刑法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规定

第5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发〔2019〕25号)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规定

第7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释[2000]37号)

第1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释〔2003〕8号

第12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法释〔2017〕3号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第(八)条对采用危险方法,意图使不特定多数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适用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公通字【2019】23号)

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8年,单选)

A.陈某 5 月份从某市购进黑火药,自制炸弹,存放家中,准备秋季到山上炸石头建房子。陈某的行为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B.颜某从倪某处买到 2 把弩,由倪某送货至颜某家,颜某一直将该 2 把弩放在家中。颜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某煤矿公司为降低成本,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改变采煤方案,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造成 10 人死亡。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严某与温某有仇,长期跟踪温某。某晚,温某外出路过一座无人的大桥,严某趁机用自制的汽油瓶将温某炸死,大桥栏杆上的一头装饰性小狮子被炸坏,严某构成爆炸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提供假药罪的提供】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第7条【足以……的认定】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第11条【药用辅料定性】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无证经营药品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第18条【民间配方定性】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第19条【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足以……的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9条【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年,不定项)

A.甲受杨某教唆,与东方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窃取其商业秘密材料后,提供给杨某。杨某利用该商业秘密营利,直接导致东方公司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甲和杨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B.乙饲养的一批猪在出栏前疑似感染“非洲猪瘟”病死,其即快速宰杀出售。后经鉴定,该批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污染物质。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低价购买假冒“LV”“DIOR”等注册商标的墨镜、饰品等商品,通过电商直播,销售金额达30万元。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D.丁系某诊所医务人员,明知某“进口药”为假药,仍然开具,致多人重伤、死亡。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丁未委托辩护人,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丁指派辩护律师

下列关于食品、药品犯罪认定正确的有(    )(2014年,单选)

A.甲销售假药,金额巨大,但该药不会对人体健康直接造成危害,如对甲以销售假药罪处罚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轻,应当对甲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B.乙以低价大量收购某地病死的鸡,冒充合格鸡肉销售给快餐店。乙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收购火锅店废弃的底料油脂,生产出食用油。丙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D.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销售金额达5万元。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甲向乙借3000元,乙要求提供抵押,甲将自己的工资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内无余额)交给乙,约定在下次发工资前甲还钱并取回工资卡,后甲因外出未能及时还钱。乙通过多次尝试,试出工资卡密码,遂在甲单位发工资的第二天将卡内9000余元全部消费,乙的行为构成(    )(2013年,单选)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素有赌博恶习,因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钱财用于赌博之意。某日,王某得知宋某颇有家资,决定从宋某处弄点钱。于是王某伪造了姓名为王 XX 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找到宋某,谎称自己在做水产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愿意以高额利息向宋某借款,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宋某同意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在合同上署名王 XX,并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宋某借给王某 100 万元。王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

对王某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并阐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2014,论述)

答案:……两罪的区别:

(1)在侵犯的客体上,合同诈骗罪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信赖关系,从根本上动摇商品交易的基础,这也是合同诈骗罪被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原因。

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1、关于上诉人林统灼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的问题。经查,首先,林统灼提供给被害人的抵押贷款协议实际上并不存在,抵押贷款协议上的双方当事人也不是林统灼和被害人,而且抵押贷款协议也不属于经济合同,不涉及通过市场经济活动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内容。其次,林统灼骗取被害人为借款提供资金并未发生在签订、履行抵押贷款协议的过程中,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次,被害人之所以向林统灼提供借款是因为林统灼向他们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作为担保,而不是基于林统灼伪造的抵押贷款协议,因此,林统灼实施诈骗的媒介是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而不是抵押贷款协议。综上,上诉人林统灼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防市刑二终字第15号。

李某拾到王某的身份证后,为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使用王某的身份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价值 25 万元)。后李某又伪造了所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所租车辆质押,与陶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陶某现金 20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单选)

A.对李某应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和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B.对李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C.对李某应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李某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为 20 万元

注意: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荀某在郊区休假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找当地乡人大代表曲某帮忙修车。曲某与修车师傳封某赶来,封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停在旁边商店门口。商店老板储某要求将汽车挪离, 曲某拒绝,两人争吵并厮打。荀某上前将二人拉开,便同封某修车。储某和曲某再次厮打在一起,荀某喊了一声别打了,又埋头修车。后储某被曲某推倒,太阳穴正好撞至路旁隔离带上,当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单选)

A.荀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B.储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公安机关如决定对曲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需报请曲某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许可

D.如荀某涉嫌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故意伤害罪

2013,案例分析题)刘某与赵某是情敌,在其日记本上记载着想杀死赵某。案发当日上午刘某找到与赵某在生意上有矛盾的张某,提出共同“教训”一下赵某。张某、刘某二人约好晚上 21 时共同去赵某家中。二人翻窗进入赵某家中后,同时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重伤倒地。刘某不听张某的劝阻又上前用不锈钢茶壶砸赵某胸部。二人于 21 时 20 分离开现场。出门后,二人遇到王某,便邀请王某一起走。二人离开赵某家不久,赵某的邻居孙某经过赵某家时发现门虚掩,便进房间查看,发现赵某躺在地上,踢了一脚没有反应,就在房里四处搜寻,搜得金首饰后又拿起沙发上的手机欲离开,突然发现赵某眼睛睁着正盯着他,担心此人未死认出自己,于是拿起台灯猛砸赵某头部,致其死亡。

问题:刘某、张某涉嫌构成哪些犯罪?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的解答逻辑

(1) 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 

(2) 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

(3) 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

2017,案例分析题)赵某专门从事高利贷生意,从商业调查公司购买了远大公司负责人尤某(女, 45 周岁)的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80余条,经过分析发现远大公司现资金流紧张,遂主动找到尤某表示愿意提供贷款。2 月 1 日,尤某借了赵某高利贷 100 万元,约定6 个月内还本付息共计 150 万元。截至 8 月 2 日,尤某只还了赵某110 万元。8 月 3 日 8 时,赵某纠结杜某等 11 人到尤某的远大公司将尤某及其儿子于某堵在尤某的办公室内。赵某警告尤某,不还 40 万元欠款休想离开办公室。根据赵某指使,杜某时不时扇于某耳光,或者踹其身体,往尤某才上弹烟灰、吐唾沫。

       次日9时,于某拨打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说:“我们一直被讨债的人堵在办公室,赵某还指使人打我们,请你们赶快出警!”接电话的民警寇某问打伤了没有,于某说没有,寇某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还没出什么事么!”就挂了电话。在赵某指使下,杜某用自己的下体摩擦尤某的脸长达 5 分钟。随后,赵某、杜某等三人对尤某及于某拳打脚踢。于某随手抄起一把水果刀到处乱刺,造成杜某死亡,赵某和另一人轻伤。

问题:赵某、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一:201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后取保侯审。公安机关有关证据如下:

1.医院诊治记录:1月1日,罗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5、6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2.司法鉴定意见:罗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3.毕某供述:本人系司机,和罗某同为甲村人,素无矛盾。1月1日,自己正在拉客,罗某酒后趴在车上不让离开,自己将罗某拉开,没有打罗某,不知他如何摔倒。考虑和罗某有拉扯行为,且同村熟识,愿意给2万元经济补偿。

4.罗某陈述:自己要和乘坐毕某车辆的时某说事,但是毕某不让,从车上下来后朝其胸部踢了三、四脚,然后开车离开。当天自己没有喝酒。请严惩毕某,须赔偿6万元。

5.时某陈述:本人与罗某不相识,乘毕某车准备离开时,罗某酒后趴在车门上,要与我闲聊。毕某下车将罗某拉到一旁,准备驾车离开。罗某又趴到车门上说个不停。毕某再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二人拉扯时一起摔倒在地。

6.证人1陈述:看到毕某多次下车将罗某拉开,两个人发生拉扯。

7.证人2陈述:看到罗某、毕某一起摔倒在地,没有看到毕某打罗某。罗某当时歪歪斜斜,应该喝酒了。

8.证人3陈述:看到罗某多次趴在车门,毕某将其拉开。

问题一:请结合有关规定和案例一,指出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并说明毕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23年案例分析一,5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侵犯自由型犯罪

绑架罪

侮辱罪、诽谤罪

下列关于网上发帖行为认定正确的有(   )(2013,多选)

A.刘某因女友陶某与其分手,在互联网上发帖称陶某是卖淫女,经查证不属实。该帖在网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 3000 次,转发 600 次。刘某构成诽谤罪

B.某地政府救灾工作圆满成功。王某在网上发布救灾期间的受灾照片,称政府宣布救灾成功“官谣”,号召大家到市政府门前抗议,引起上千名群众聚集。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C.江某为达到吸引粉丝的目的,编造某市水源被化学污染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造成市民恐慌,纷纷到超市抢购矿泉水,造成全市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江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解释: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D.郑某从 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网上发布对陈某公司不利的信息后,以帮助删帖为由,向陈某索取财物 3 次共计 1500元。郑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侵犯财产权利罪

被动转移型犯罪:抢劫罪

甲的下列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是(  )(2015,多选)

A.甲来到乙的店铺,要用 1000 元的价格购买价值 1 万元的海南黄花梨手串,乙不同意,甲即扇了乙一耳光并威胁要砸毁乙的店铺,乙无奈之下同意

B.甲因赌博欠下高额赌债,准备抢单身女性财物还债。某日,甲趁乙女不备抢走其挎包一个,内有现金 5000 元。事后有证据证明甲抢包时身上带了一把自制火药枪准备使用,但实际上未向乙女出示

C.甲在路边捡到一部定制的 Vertu 手机。一日,失主乙发现甲用的手机正是自己丢失的手机,遂揪住甲不放手要求返还,甲用拳头将乙打倒在地后,扬长而去

D.甲在火车上遇到邻座的乙,两人聊得火热,甲从乙口中得知乙携带 5万元现金去进货,遂生歹念,趁乙不备将麻醉药品放入饮料中让乙喝下,待乙沉睡后将乙携带的 5 万元现金拿走

盗窃罪

某晚,龙哥、虎哥、豹哥得知熊哥开车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路过本地,相约驾车到市郊国道旁的酒店聚餐。熊哥本想饭后开车走,却被灌醉(血液酒精含量 200mg/100ml),龙哥醉酒(血液酒精含量 200mg/100 ml),虎哥饮酒未醉(血液酒精含量40mg/100ml),豹哥未喝酒。饭后,龙哥、虎哥分别驾车到 KTV 唱歌。路上,龙哥所驾汽车与他人的汽车发生轻微剐蹭,赔偿对方1000 元。豹哥将熊哥送到酒店住宿后,看到旁边停着一辆新款跑车未熄火、开着门,趁车主不备将车开走,半个小时后将车送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8,单选)。

A.对龙哥应当依照《刑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B.对虎哥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C 对豹哥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盗窃处罚(司法解释: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从重)

D.对熊哥不予处罚

诈骗罪

7 月 2 日晚,黄某在餐馆包间内请孙某(16 周岁)吃饭时,将少许冰毒放入一杯啤酒内,告诉孙某啤酒里加的是冰毒,请孙某喝下。孙某表示害怕,不敢喝。黄某说一点事没有,用力强迫孙某喝下。黄某问孙某啤酒是否好喝,孙某回答是的,并表示还想尝尝加冰毒的啤酒。黄某给了孙某一点冰毒,孙某加入啤酒中喝下。之后黄某又劝孙某喝了大量啤酒,孙某精神变得恍惚。黄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玻璃手环,告诉孙某这是自己花 1 万元购买的玉手环,请其把玩下。孙某拿手环看的时候醉倒在地。黄某遂将手环摔碎。孙某醒来后,黄某告诉孙某看其手环的时候把手环掉地上摔碎了,必须按照原价 1 万元赔偿。孙某拿不出 1 万元,黄某告诉孙某跟着自己搞一次钱可以不用还债,否则将断其食指,孙某被迫同意。

      根据黄某和孙某商定的计划, 7 月 3 日凌晨 3 时许,二人到公安局副局长武某家,孙某负责在门口望风,黄某入内行窃。黄某在翻找财物时,正在睡觉的武某突然醒来,拿出藏在枕头下的公务手枪,吓唬黄某:“不许动,否则开枪了”,上前扭住黄某不放。黄某认为武某拿假枪吓唬他,便随手拿起一水杯砸向武某头部,致使武某晕厥倒地(未造成身体受伤)。黄某在武某晕厥后,拿上武某的手机(价值 2000 元)、钱夹(内有 200 元现金)和“手枪”与孙某逃跑。二人逃回黄某住处,黄某告诉孙某欠债已还了,让其回家。黄某发现“手枪”是真枪,便藏起来。孙某到家后,越想越害怕,遂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二人搞钱的行为。

问题:分析黄某、孙某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有何量刑情节?(2017年,案例分析)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任可

校对:张大为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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