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我省将按照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新高考”。为了让广大考生熟悉改革后的考试和录取办法,我省将组织一次全流程适应性演练。本次演练考试将于2025年1月3日—5日进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本次考试的考场编排、试题、成绩仅用于2025年适应性演练,是考生熟悉新高考各环节和流程的一次“练兵”,与2025年普通高考正式考试及招生录取无任何关联。
2.请各位考生放松心态,避免因过度紧张而影响发挥。在考试过程中,按照平时模拟考试的状态,认真审题、仔细答题,合理分配答题时间,把它当作是一次检验自己学习成果和熟悉考试流程的机会,为真正的高考积累宝贵经验,同时也为适应新高考模式迈出自信的第一步。
3.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位置信息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根据考场示意图,及时到达考场。考生在考前熟悉考场时,要熟悉住地和考点间的路线、交通状况等,做好赴考准备;同时还要熟悉考场在考点内的具体位置,避免走错考场。
4.适应性演练考试期间,我省气温较低,是流行病高发期,请考生做好防寒保暖和自身防护,安全赴考,以良好的状态参加考试。
我省适应性演练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生应遵守时间规定,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到达考场,避免迟到。迟到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在考场内服从监考员的管理和指挥,保持安静,不随意走动或交头接耳。诚信考试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不抄袭,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进入考场前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前在规定时间熟悉考场。因进错考场、坐错座位而耽误正常考试者,责任自负。正式开考后仍未在规定座位考试的,按违纪处理。涉嫌代考者,查实后按作弊处理。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物品。
四、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点。
进入考场后
五、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规定位置处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故意错填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必须核对所贴条形码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立即报告监考员要求更正。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统一离场,不得提前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规定区域之外的作答内容一律无效。选择题作答(包括选考题所选题号)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作答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使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而影响评卷识别的,责任自负。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准更改题号。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十一、交卷之前务必看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丢失的,责任自负。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入厕者,应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入厕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同性别监考员陪同,不得离开陪同监考员视线范围。
考试结束后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四、对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和考场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 炜琳 初审 | 陈浩 终审 | 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