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政务   2024-12-31 14:31   陕西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省教育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办法明确,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陪餐制度。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

一起来看全文——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和教职工集中用餐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指学校通过食堂(伙房)供餐(包括自主经营供餐、承包经营供餐)或校外供餐(包括企业供餐、临近学校食堂配餐及外购食品)等模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  自主经营,指学校直接管理经营食堂,包括自办、引进档口、聘请餐饮服务团队等。

  学校集中用餐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多部门分工负责、合力共治工作机制。

  各地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围绕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配送、供餐、消毒、虫鼠害防治、成本核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进行闭环管理,做到管理规范、价格合理、源头可溯、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学校集中用餐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营利。

  坚持自愿性原则,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可自愿选择。

  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粮食节约、反食品浪费等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相关领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督促指导,排查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  县级人民政府是学校集中用餐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建设、改造学生食堂,按比例足额配齐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工资及福利,保障水电气暖等能源供应和食堂设施设备补充,统筹安排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  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食堂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加强对食堂建设、经营管理、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餐食供应、校外供餐单位确定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明确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职责,制定并完善食堂运营、招投标、经费管理、评议评价、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组织教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指导做好应急处置,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学校开展内部审计。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学校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和成本分摊。

(三)财政部门完善相关投入政策,加强经费预算和使用,严格膳食经费、伙食费和采购监管,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足额保障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聘用人员待遇开支。

(四)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补充及合同管理等人事劳动综合工作,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指导学校合理确定食堂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

(六)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区域内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检验,保障直供学校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膳食和预防食源性疾病提出指导意见,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和营养健康学校建设相关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营许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常态化开展食材价格监督检查。

(九)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  学校履行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校长负责制,每学期至少在食堂主持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

第十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岗位责任、运营监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陪餐制度,同餐同价,餐费自理。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陪餐1次;市、县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陪餐1次;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鼓励学校组织家长轮流预约陪餐。


第三章  学校食堂基本要求

第十  学校食堂应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非必需不单独设置教师食堂)。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解决就餐需求;确不具备食堂设置条件的,可依托邻近学校食堂配餐或者遴选有资质的企业(单位)供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十七  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结合实际选择包餐制或选餐制供餐;伙房、托餐家庭(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十八  各地政府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幼儿园1:40~45)足额配齐食堂工作人员,不足100人的可适当增加人员。补充人员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十九  学校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价格执行。


第四章  学校食堂管理

二十  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由学校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的,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除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外,自主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学校集体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食堂不得转包、分包,学校对承包经营企业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供餐学校不得随意停止供餐,确需停止供餐的应做好风险评估和后续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学校食堂遵循成本分摊和补偿原则,以实际耗用的食品原材料、水电气暖及燃料、人工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等各项支出为核算依据。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从其规定。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二十二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十三  食堂膳食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分账核算或单独开设账户独立核算。伙食费由学生或家长直接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学校按合同约定支付。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实际就餐次数及金额核算。食堂收支结余用于以丰补欠,改善学生伙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议评价制度。学校应面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每学期对集中用餐情况开展1次满意度测评,及时查缺补漏;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食堂限期整改,承包经营食堂终止合同,并向教育、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在食堂醒目位置和学校网站或通过公众号、APP、微信群等公开食品安全管理、食堂财务收支、伙食费标准(饭菜价格)、每周带量食谱、食材来源及价格、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进行标识。

二十六  建立统计制度。学校应完整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及时更新,定期核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章  食堂承包经营与校外供餐管理

二十七  县级教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遴选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饭菜品质和价格管理列为采购重要条件。

二十八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配送食材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

二十九  学校应组织本校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公开招标选定的名单中,投票选定承包经营企业或校外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1年1签)。

三十  市、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公平竞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


第六章  食材采购管理

三十一  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购人、采购限额和采购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询价定价机制,采购价不得高于本地区同品牌同等级同规格食材市场批发价。本着“有竞争、有比较、有备份”原则,中标推荐单位不宜少于3家。

民办学校采购食材符合上述条件且价格相同或低于的,可自行采购。

(一)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食材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三十二  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农校对接、校企对接、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直接采购,降低成本。鼓励探索集中带量采购、建立采购数字化平台。

三十三  建立大宗食材进货“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有条件的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第七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三十四  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规范“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实施食品安全“十统一六到位”管理模式,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贮存加工、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供餐配送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

三十五  逐级逐校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联合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及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十六  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膳食营养均衡等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三十七  学校应严格控制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高糖食品,严禁“预制菜”、临期食品进校园,不得制售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第三十八条  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设置商超(包括商店、超市、小卖部等)经营食品。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公益性原则,严格商品售价监管,确保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和新鲜水果等食品以及学习、生活用品。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或直饮水。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十条  建立跨部门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在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线索移送、舆情处置、信息发布等方面共享信息、共用成果,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堵塞漏洞,回应群众关切。

  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加强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监管。鼓励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膳食经费等全流程一体化监管平台。

  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成本核算、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适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探索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方式拓展诉求反映渠道。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建立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膳食经费,不得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严禁挤占食堂资金,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招待、午托午管费等与餐饮服务无关支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等履行职责不力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应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四十六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教育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专门学校。民办、其他部门和行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七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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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炜琳     初审 | 陈浩     终审 | 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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