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一父亲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调解护亲情

政务   2024-09-10 18:17   江西  

夫妻双方离婚后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

是人之常情

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

但在现实生活中

离婚后一方要想探望子女

另一方不予配合

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经查明,2023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经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钟某享有探望权。可是离婚后,被告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阻碍原告钟某探望小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积极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积极释法明理,耐心的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引导二人放下心中的芥蒂,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皆作出了一定让步,达成了和解,原告钟某一个月内可以探望婚生子小浩3次,于每个月的前三周的周六探望小孩,可以外出,探望时间为早上8:00至晚上8:00。原告钟某在此时间段内带小孩外出,并保证把小孩送回被告刘某某家;如果原告钟某带小浩外出导致生病了,医疗费用由原告钟某和被告刘某某各半承担;如果小浩有任何不舒服的地方,原告钟某要第一时间带小孩去医院就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抚养教育子女、陪伴子女成长的目的。

离婚夫妻之间纵有恩怨,但也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重,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新的伤害,让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成长。


编辑:林琦涵

一审一校:李华生

二审二校:钟煜

三审三校: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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