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法院:不一定!

政务   2024-08-14 17:41   江西  

原告手中持有被告所书写的借条


打官司就能赢吗?

注意!注意!

答案:不一定!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证人侯某为亲戚关系,被告刘某通过案外人宋某向侯某借款,侯某向宋某表明吴某可以出借款项,后吴某将款项交于侯某,由侯某在其家中交付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交于侯某,后借款结算,刘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于侯某。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债权人。现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双方需达成借贷合意外,还要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综合当事人陈述、侯某证人证言、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款项交付地点为侯某家中,交付人为侯某,原告并未在现场。另外,被告先后两次出具的借条,均交于侯某。从整个借款过程来看,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未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款项,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条是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如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借条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出具借条方如果没有向持有借条者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持有借条者未将借款直接交付出具借条者,则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持有借条者也就不具备债权人资格。

因此,只以“借条”为依据不一定能够“胜券在握”。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要保有款项资金来源、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等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再来复习下


写借条要注意哪些事项

1.别把借条写成欠条;

2.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3.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5.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6.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7.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8.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9.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10.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

来源:山东高法


尊敬的父老乡亲:

龙南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龙南市人民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您的“满意”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动力,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满意”的司法服务!


龙南市人民法院
权威的法院发布,最新的审执信息;全面的法律知识,贴心的诉讼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