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一男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作书面检讨!

政务   2024-10-17 17:30   江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若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近日

龙南法院审理一起

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未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

在法官的普法教育下

被告作出书面检讨

案件经过

原告黄某贤和被告黄某均系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双方之间多年前就有生意往来。2021年8月,被告黄某找到原告黄某贤,邀约原告出资加入合伙,在定南从事交警拯救停车场及报废汽车处理等业务。合伙的相关事宜由原、被告两人口头商议达成。后因经营效益不好,2023年2月左右停止了业务经营。因黄某将黄某贤收购的报废车拉走处理后未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2023年6月13日,黄某到合伙共同租赁场地的办公室与原告进行合伙结算,结算后被告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给原告。被告黄某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照约定归还款项给原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黄某某本人未到庭,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其代理人则提出了被告黄某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随后法庭向黄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本人到庭参与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在法官多次释明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黄某某仍在庭审中对“借条”形成过程及案件事实“自作聪明”地进行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庭审后,法官电话要求黄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其同意次日来法庭,但次日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随后,法庭再次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就合伙约定及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及结算、借条形成过程等案件事实进行书面答复。迫于压力,被告黄某某主动找到原告协商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确认合伙事务终结,由被告黄某某支付4万元给原告。

被告黄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的规定,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过程中,法官对被告黄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面向法官道歉并出具书面检讨材料,鉴于黄某某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认错态度良好,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庭不再对其进行罚款等严厉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法庭存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林琦涵

一审一校:钟煜

二审二校:何水长

三审三校:廖晶

尊敬的父老乡亲:

龙南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龙南市人民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您的“满意”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动力,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满意”的司法服务!

龙南市人民法院
权威的法院发布,最新的审执信息;全面的法律知识,贴心的诉讼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