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池”
这是什么?
也许你没有听说过
但它们却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
得力“帮凶”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受缅甸北部诈骗窝点人员卢某(已另案处理)指示,在明知自己是在帮助缅甸诈骗活动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在龙南市龙南镇某出租房内架设“猫池”设备,为卢某提供涉诈电话转接服务。2023年8月初,卢某安排被告人廖某某与谭某某共同管理该地点。2023年8月中旬,廖某某将部分“猫池”设备转移到龙南市桃江乡附近一出租房内进行涉诈电话转接业务。2023年9月中旬,受卢某指示,谭某某在金水大道附近一出租房内架设“猫池”设备,为卢某提供涉诈电话转接服务。2023年7月到2023年11月初,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帮助境外诈骗人员卢某从事涉诈电话转接业务,非法获利37700元;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帮助境外诈骗人员卢某从事涉诈电话转接业务,非法获利15200元。
2023年4月,经谭某某介绍,被告人赖某某在明知上线卢某是在缅甸地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受上线卢某指示,在龙南市范围内收电话卡提供给谭某某进行架设设备。2023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赖某某受卢某指示,到谭某某在龙南市某地出租房内设置的“猫池”设备点上进行学习,在学成之后便按照卢某的指示前往四川省广安市某地架设“猫池”设备使用,期间使用了50余个电话卡供“猫池”设备使用。2023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帮助上线卢某收购电话卡、架设“猫池”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利97619元。另查明,2023年8月底,被告人赖某某介绍何某某(另案处理)为卢某提供涉诈电话转接业务。2023年9月初至11月上旬,何某某通过“猫池”为缅甸诈骗团伙提供电话转接业务非法获利4.1万元,涉诈案件2起,涉案金额57080.1元。
经查,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底期间,从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赖某某三人架设的“猫池”设备中关联诈骗案件三起,涉案金额474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赖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猫池”究竟是什么呢?
“猫池”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能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猫池”设备可以同时支持多个手机号通话,并支持群发短信、远程控制、卡机分离等功能。本来是方便单位、公司通讯的一种设备,但近年来,境外诈骗团伙会在国内招募人员,邮寄“猫池”设备及电话卡,遥控指挥架设“猫池”,该操作实现了作案地点和呼叫设备的分离,极大的降低了作案成本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
增强法治观念
千万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迷惑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