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新车有瑕疵,车主怒了……

政务   2024-11-15 17:14   湖北  


在销售过程中,商家隐瞒了商品瑕疵问题,商品出售后,却被消费者察觉,商家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案件。

2023年3月,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下单购买机动车一台,车辆售价15万元。
杨某在使用该机动车过程中,通过查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照片,发现车辆在交付杨某之前,曾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展厅中作为展车摆放。杨某还认为该车辆存在油耗过高、座椅损坏的问题,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退还车辆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杨某作为消费者对其购买的车辆具有知情权,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案涉车辆曾作为展车这一事实,此瑕疵交付行为影响了杨某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侵害了杨某的知情权。
案涉车辆在展厅展示并不足以致使杨某对所购车辆的关键性能产生误解,且车辆交付时杨某已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了确认,故不应以此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但案涉车辆在展示过程中,存在供他人试乘、操作、触碰等行为,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
结合案涉车辆的价值,案涉车辆的生产时间及交付至杨某的时间,某汽车销售公司侵犯杨某知情权等方面,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杨某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伴随着国产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家用汽车消费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已成为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营者、销售商应诚信经营,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主动告知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亦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诚信兴商是和谐社会之根本,只有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打造诚信交易环境,才能让人民群众消费更安心。


来源:产业园法庭

编辑:政治部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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