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声慢》歌词
青砖伴瓦漆 白马踏新泥
山花蕉叶暮色从染红巾
屋檐洒雨滴 炊烟袅袅起
蹉跎辗转宛然的你在哪里
著名歌曲《声声慢》系流行歌手崔开潮的作品,一曲清音带听众梦回江南,也成为日常K歌玩乐的好选择,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声声慢》歌曲全部曲著作权归属于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该公司与线上某云音乐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将涉案歌曲的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演绎权等权利独家授权予某云音乐公司。
2017年3月,《声声慢》在某云音乐平台正式上线发布。截至起诉时,该歌曲在平台的评论数量超8.6万。话题“声声慢”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播放次数超过19.6亿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22年9月,某云音乐公司发现,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某线上点歌软件擅自上线了《声声慢》歌曲。
该软件为武汉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线上K歌类APP,提供了多种场景模块的音乐互动形式。用户在KTV模块下,开启“原声”便会在线播放《声声慢》原版歌曲,如果选择关闭“原声”,就会在线播放歌曲的消音伴奏,与此同时,用户还能通过充值兑换方式向演唱者赠送礼物,礼物价值为1元到1314元不等。
2022年10月,某云音乐公司以武汉某科技公司侵害案涉歌曲信息网络出版权、广播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某科技公司辩称,该歌曲的使用场景是在网络直播中使用《声声慢》作为直播K歌的伴唱或背景音乐,并与他人形成分享互动,该行为应认定为广播行为归属于广播权,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自己已经支付相关费用,并未侵犯原告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传播行为可以分为“交互式”传播和“非交互式”传播,前者是指用户可以随意选择作品的内容、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后者则为用户不能随意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而只能在传播者预先安排的特定时间获取特定的作品内容。
本案中运营的线上点歌平台为实名制用户提供了创建房间的功能,用户可以随意选择创建房间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房间后,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选择想要听的歌曲,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定的传播类型。
虽然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供了《服务协议》主张其具有合法来源,但未能证明授予其权利的音集协是否得到了某音乐公司的授权,且《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版权服务的使用仅限,仅在网络直播业务范围内对相关录音制品的使用,确保不会向最终用户提供点播、录制分享、直播回放等涉及交互方式使用的功能。
综上,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同意,也未支付相关报酬,在其运营的线上点歌APP上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使得网络用户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涉案音乐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特征是通过网络以“交互式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即用户可通过“点对点”的方式随时随地“点播”作品。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迭代,新的传播方式也层出不穷,在进行裁判时也需根据侵权客观事实为依据,回归到权利本质属性,从而合理界定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来源:审管办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