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五十七)

政务   2024-11-02 16:51   湖北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悬赏公告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东湖高新区法院现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本院第五十七期悬赏公告,希望社会大众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




(2024)鄂0192执44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卢超与被执行人武汉莫瑞迪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莫瑞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汉莫瑞迪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莫瑞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超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武汉莫瑞迪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莫瑞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一武汉莫瑞迪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163号荷兰风情园科普楼1楼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中秋

被执行人二湖北莫瑞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科技园华夏创业中心4栋2层37号HW-103-47

法定代表人:胡延平

执行依据:(2023)鄂0192民初2330号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94005.81元及相关利息

悬赏有效期: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特此公告。


悬赏举报电话:027-87785172

人:薛琴、孔蒙蒙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216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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