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健身卡价格“大跳水”?当心“捡漏”变“踩坑”!

政务   2024-10-15 17:35   湖北  

作为一种提升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方式,健身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自己运动不够专业,转战健身房?当下“年卡”“季卡”“月付制”等方式经营的健身房给了用户更多选择,消费者也需要在挑选的同时擦亮火眼金睛,注意从正规渠道购入健身卡。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售卖健身卡引发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令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曾就职于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旗下某区域健身房,负责收银台前台工作。

前台收银工作具有录入会员的权限,2022年2月开始,李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低价转让,品牌型号,XX健身卡等等”的广告信息,利用公司管理经营漏洞,以添加、删改平台系统数据的方式倒卖健身卡。

我卖给你的这张卡后期不能退费

不能转让,没有合同和收据。

入场的时候如果向你索要协议

书,就说上次开完卡就丢了。

切记不要透露低价卡的事,

不然你也没得地方锻炼了。

2022年4月中旬离职后,李某继续通过盗用其在工作期间秘密获取的运营部区域经理刘某账号密码,获取健身房录入会员、变更会员信息等权限。

2月至7月,李某通过登录公司健身房会员内部系统,以新增会员、对部分原始会员信息进行变更等手段,共为二手平台上的87名购卡人的添加会员信息,获利达人民币14万余元。

直至2022年8月中旬,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周某收到公司运营专员反映,有部分会员到健身房健身时发现自己的会员账户已变更至他人名下,经过查询公司会员系统操作日志,发现系统中非正常途径新增的会员是由运营部区域经理刘某与已离职的员工李某操作。

周某与部分非正常途径新增会员取得联系,由他们的支付宝收款记录显示得知,转账收款方为离职员工李某。经公司统计,如果从正常途径购买该健身房会员,健身房共应向87名会员收取43万余元,而李某通过删改平台系统数据,以低价售卖的方式共收取14万元到个人账户,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遂至公安局报案。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其用于偿还贷款、日常消费等,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由于被告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自愿认真认罚的态度,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令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费用。


法官说法

在非官方渠道购买健身房低价卡,虽然看似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得高价值的健身服务,实际上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这类低价卡可能多数是由健身房销售人员或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而设置的消费陷阱,通过虚假宣传、伪造信息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支付费用。但因为缺乏正规的书面合同和发票凭证,一旦出现卖家突然失联、健身房拒绝承认非官方渠道办理的健身卡的合法性、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倒闭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等问题时,消费者往往难以通过正规途径维权

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应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审慎消费,不要被低价卡、内部渠道、折扣价等字眼所蒙蔽,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同时,对于健身房等服务行业而言,也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制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86条第1、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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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辑:政治部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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