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下班后返回宿舍收拾行李并乘车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民生
2024-12-26 18:23
湖北
问:我的父亲是某建筑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在下班后准备乘坐公司安排的交通车回家,中途返回集体宿舍内清理衣物、收拾行李,再前往工地乘坐交通车,期间不慎摔伤,请问这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吗?
陆洋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的父亲前往集体宿舍收拾行李准备回家,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下班后在工地与宿舍之间往返,并等候乘坐公司安排的交通车回家亦属“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因此,你父亲受伤过程应当属于“下班途中”。陆洋律师提醒:职工在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车地点、回家这一整体过程,符合职工工作、生活衔接的客观需要,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班体会
法律援助值班期间,总是会接触到了形形色色的群众,他们带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前来寻求帮助。每一个咨询问题背后都包含着群众的焦虑、无奈和对法律公正的渴望。但每当看到群众在我们的帮助下,得到了释疑解惑,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时,内心便充满了成就感和满足感。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所在,它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