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民生
2025-01-07 18:32
湖北
问:2022年1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丈夫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儿子。后经我多次催促,丈夫均予以拒绝并委托律师向我发送了《律师函》,该函载明拒绝赠与房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即该函主张其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我想起诉,请问该律师函的观点是否正确?
刘刚律师解答:该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儿子)之间达成一致,故该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前述条款是丈夫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丈夫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该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妻子配合丈夫办理协议离婚,而丈夫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妻子已经按约定与丈夫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丈夫也应按约定履行交付第三人房屋的义务。刘刚律师提醒: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值班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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