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个人借款加盖公司印章但借款未汇入公司账户,能否构成职务行为(无锡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0-19 17:21   安徽  

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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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加盖公司印章但借款未汇入公司账户,能否构成职务行为

——徐某诉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案

原文标题:徐某诉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


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审查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若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且无证据证明相对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基本事实


周某原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因缺少资金,向徐某借款。

2013年9月5日,徐某向周某转账100万元。同年11月3日,周某还款50万元。

2014年1月6日,周某向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伍拾万元整。”并在该借据“借款人”处加盖某建设公司印章,并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

后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建湖法院认为,周某个人向徐某借款,其在借条加盖公司章印未获某建设公司授权且借款未汇入公司账户,不构成职务行为.

徐某亦未审查周某是否有权代理某建设公司对外借款,徐某并非善意无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代理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2年11月20日,建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提起上诉后,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人章关系异常情形下,原则上“认人不认章”,即看盖章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也直接决定被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加盖的是假章,则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成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

本案也警示市场主体要依法行使权利,慎独自律,通过“马甲”获得的利益是暂时的,早晚要归零。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加



来源:盐城中院
时间:2024-08-19  19: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Bwr4Fu3VN3aOLdNfiEj6w典型案例(上)
时间:2024-08-20  20:2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qX478eK8s7Rc21GY1TYg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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