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让与担保的权利人不能当然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无锡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0-21 13:19   安徽  

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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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让与担保的权利人不能当然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孙某诉徐某、孙某兵民间借贷案

原文标题:孙某诉徐某、孙某兵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仅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出借人,当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参照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律规定,对房屋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3日,徐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某作为还款保证。


因徐某未按约还清借款,孙某便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孙某兵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徐某实际控制,孙某、孙某兵从未使用,且均同意在还清借款本息后将房屋过户给徐某。


后孙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无产权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认可是通过让渡形式上的所有权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023年9月4日,射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徐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孙某兵在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后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某名下;

三、如徐某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孙某对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提起上诉后,双方对还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意义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首次就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担保功能。


这种综合性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既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担保手段,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双方在交易中的信任与合作。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加



来源:盐城中院
时间:2024-08-19  19: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Bwr4Fu3VN3aOLdNfiEj6w典型案例(上)
时间:2024-08-20  20:2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qX478eK8s7Rc21GY1TYg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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