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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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让与担保的权利人不能当然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孙某诉徐某、孙某兵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仅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出借人,当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之时,债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参照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律规定,对房屋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3日,徐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某作为还款保证。
因徐某未按约还清借款,孙某便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孙某兵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徐某实际控制,孙某、孙某兵从未使用,且均同意在还清借款本息后将房屋过户给徐某。
后孙某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无产权变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认可是通过让渡形式上的所有权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023年9月4日,射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徐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息;
二、孙某兵在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后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某名下;
三、如徐某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孙某对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提起上诉后,双方对还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意义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首次就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担保功能。
这种综合性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既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担保手段,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双方在交易中的信任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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