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无真实基础交易的票据转让属于无效的民间贴现行为,应相互返还票、款(无锡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0-19 17:21   安徽  

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01

无真实基础交易的票据转让属于无效的民间贴现行为,应相互返还票、款

——诸暨某公司诉滨海某公司票据案
原文标题:诸暨某公司诉滨海某公司票据案



裁判要点


未发生真实交易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民间票据贴现脱离金融监管,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事实


舟山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南京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并注明可转让。


后案涉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滨海某公司、诸暨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转账68万元,用途及附言为“购商承”。


后诸暨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20日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均被驳回。


2022年1月14日,案涉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诸暨某公司遂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向滨海某公司购买票据的行为无效,滨海某公司应向其返还68万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滨海法院认为,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支付68万元,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双方之间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故应互返票款。


2023年8月30日,滨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诸暨某公司应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滨海某公司;滨海某公司应返还诸暨某公司贴现款。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民间票据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否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企业选择正确、可靠、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加



来源:盐城中院
时间:2024-08-19  19: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Bwr4Fu3VN3aOLdNfiEj6w典型案例(上)
时间:2024-08-20  20:2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qX478eK8s7Rc21GY1TYg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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