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01
无真实基础交易的票据转让属于无效的民间贴现行为,应相互返还票、款
裁判要点
未发生真实交易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特许经营资质,民间票据贴现脱离金融监管,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法律行为。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本事实
舟山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南京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并注明可转让。
后案涉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给滨海某公司、诸暨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转账68万元,用途及附言为“购商承”。
后诸暨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20日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均被驳回。
2022年1月14日,案涉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诸暨某公司遂向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向滨海某公司购买票据的行为无效,滨海某公司应向其返还68万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滨海法院认为,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诸暨某公司向滨海某公司支付68万元,以民间贴现方式取得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双方之间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故应互返票款。
2023年8月30日,滨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确认诸暨某公司与滨海某公司之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诸暨某公司应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滨海某公司;滨海某公司应返还诸暨某公司贴现款。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民间票据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否定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企业选择正确、可靠、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江苏盐城中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8月15日)
典型案例: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属于非法贴现行为(广东高院2024年发布)
典型案例:无票据贴现资质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成渝金融法院2023年发布)
典型案例:非法贴现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领城公司诉湘江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贵州高院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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